2024年7月14日,中山市民眾街道眾安大道旁吉圍南62米處已完工閘道橋下發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總工會、市交通運輸局、民眾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7·1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相關的事故調查工作,并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
經調查認定,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7·1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因工人缺少安全教育培訓及生產經營單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提出了對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現將事故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CYE7L73,法定代表人:黃某僑,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2000萬(元),注冊日期:2019年09月18日,核準日期:2024年01月02日,登記機關: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華強路3號之二701房,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包括新材料技術研發;智能機器人的研發;5G通信技術服務;再生物資回收與批發;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工業工程設計服務;工程技術服務(規劃管理、勘察、設計、監理除外);市政設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機械設備租賃;專業設計服務;安全系統監控服務;廣告設計、代理;廣告制作;平面設計;銷售代理;國內貿易代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裝卸搬運;專用設備修理;金屬制品修理;通用設備修理;建筑材料銷售;建筑裝飾材料銷售;輕質建筑材料銷售;鑄造用造型材料銷售;建筑砌塊銷售;建筑防水卷材產品銷售;建筑陶瓷制品銷售;保溫材料銷售;合成材料銷售;機械零件、零部件銷售;潤滑油銷售;五金產品零售;電力電子元器件銷售;燈具銷售;衛生陶瓷制品銷售;金屬制品銷售;家具銷售;廚具衛具及日用雜品零售;日用品銷售;日用木制品銷售;塑料制品銷售;皮革制品銷售;互聯網銷售(除銷售需要許可的商品);通訊設備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成品油批發(不含危險化學品);數字視頻監控系統銷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建設工程設計;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建設工程施工;施工專業作業;電氣安裝服務;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曾某峰,性別:男,民族:漢族,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湖南省藍山縣楠市鎮***********,系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王某興聘請的工人,曾某峰未與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一名散工。
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王某興聘請散工曾某峰、曾某祥以及司機柯某進行南中高速TJ05標段成吉圍匝道橋底廢舊物資處理工作。柯某負責操作粵T94277隨車起重運輸車上的吊機,曾某祥負責將地面上的金屬管樁用鋼索綁緊兩端后掛扣在吊臂掛鉤上,管樁被吊入車廂后,則由曾某峰負責給掛鉤解扣。
2024年7月14日17時44分許,柯某操作隨車吊機將最后一根管樁從地面吊送至車廂,管樁下放到車廂時發生傾斜,一頭先接觸到車廂內的裝卸物,下放位置發生偏差,曾某峰見后立即爬上車廂用手拉拽鋼索,在扶正管樁的過程中由于用力過猛導致鋼索脫鉤,他在鋼索脫鉤的同時摔倒,脫鉤導致管樁砸下壓住其上半身和頭部。事發后,柯某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后經醫護人員現場確認曾某峰死亡。
1.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在進行吊裝等危險作業時,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2.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王某興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吊裝作業時無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經調查認定,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為吸取教訓,教育和懲戒有關事故責任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對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7·1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的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1.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民眾街道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2.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王某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五)項的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于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王某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機關決定對王某興在該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或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再由民眾街道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王某興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火炬開發區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理念,全力做好轄區內交通工程安全生產治理工作,督促交通建設工程在建單位全面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實加大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力度,緊盯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機械、腳手架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管理,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采取有力措施筑牢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防線。
廣州市碧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7·1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