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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5·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4-08-22 分享:

  5月10日19時,位于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發生一起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總工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區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中山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5·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相關的事故調查工作,并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

  經調查認定,中山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5·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提出了對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現將事故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企業情況

  1.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施工總承包單位: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MA675D1E8A,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張某權,注冊資本:壹億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01月25日,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龍泉街道驛都大道中路337號1棟1單元20層3號,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各類工程建設活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建筑物拆除作業(爆破作業除外);建筑勞務分包;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設計;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公路工程監理;建設工程監理;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建設工程勘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機械銷售;工程管理服務;市政設施管理;建筑材料銷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機械設備銷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專業設計服務;對外承包工程;規劃設計管理;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裝卸搬運(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2.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

  分包單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6GHTBXQ,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趙某祥,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成立日期:2021年5月25日,營業期限:長期,住所:中山市石岐區岐環路7號42卡,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專業作業;建筑勞務分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清運)。一般項目:住宅水電安裝維護服務;土石方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金屬門窗工程施工;承接總公司工程建設業務;工程管理服務;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普通機械設備安裝服務;消防技術服務;建筑物清潔服務;建筑用石加工;石灰和石膏銷售;輕質建筑材料銷售;建筑材料銷售;建筑砌塊銷售;建筑裝飾材料銷售;建筑防水卷材產品銷售;密封用填料銷售;建筑用鋼筋產品銷售;安防設備銷售;消防器材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廣東中山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廣東中山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28213222XT,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蔡某,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6日,住所:中山市石岐區南安路23號后座,經營范圍:承接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的建設監理以及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業務;承接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承接各類工程咨詢業務,包括規劃咨詢、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及資金申請報告和節能評估報告,評估咨詢,節能審查和工程項目管理;承接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業務及政府采購咨詢服務業務;承擔廣東省內抗力等級5級及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監理業務;承包各類建筑業工程;銷售:建筑材料、建筑機械設備;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事發工程項目位于中山市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為新型高效速凍設備生產線增資擴產技術改造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為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分包單位為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與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簽訂防水施工合同,負責本項目防水施工工作。

  (二)相關人員基本信息

  1.企業主要負責人身份信息

  李某良,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19******日,居民身份證號碼:***************,住址:成都市龍泉驛區****************,系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凍設備生產線增資擴產技術改造項目的項目經理。

  趙某祥,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日期:19******日,居民身份證號碼:***************,住址:湖北省石首市高陵鎮**************,系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

  2.死者身份信息

  陳某紅,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日期:19******日,居民身份證號碼:**************,住址: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系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的防水施工工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

  經調查,事發項目5層屋面涉事天井由四川川碩公司建設,并且在涉事天井周邊設置高1200mm的鋼管和600mm的混凝土反坎作為防護措施。5月7日,為方便進行項目5層屋面龍骨施工和防水施工,四川川碩公司安全管理部經理李某安排2名架子工將1200mm的鋼管防護拆除,改為在涉事天井上方鋪蓋木方和1.5厘米厚的木板作為防護。事故發生前,項目經理李某良獨自進行日常工地安全巡查時發現5層屋面涉事天井洞口的木板被移除,僅口頭要求現場工人將蓋板放回天井洞口,未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據現場工人反映,5月10日上午,涉事天井洞口仍有木板防護,防護木板不知何時被何人移走。當晚19時左右,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現場作業人員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陳某紅(死者)在該項目5層屋面進行鋪設自粘防水卷材作業時,陳某紅(死者)不慎失足從5層涉事天井洞口跌落至4層樓面受傷,后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發項目5層屋面涉事天井未按《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 55034-2022)“3.2.3 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孔洞以及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于1.2m的樓層周邊、樓梯側邊、平臺或陽臺邊、屋面周邊和溝、坑、槽等邊沿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嚴禁隨意拆除”的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陳某紅失足從涉事天井洞口跌落至4層樓面致死。

  (二)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施工單位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實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2.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凍設備生產線增資擴產技術改造項目的項目經理李某良未嚴格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3.分包單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未對從業人員胡某武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陳某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4.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祥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5.監理單位廣東中山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在實施監理過程中,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不到位。監理單位未有效對施工單位施工進行監督,對工地上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日常檢查流于形式,沒有正確履行安全監理職責。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經調查認定,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實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未對從業人員胡某武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陳某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和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為吸取教訓,教育和懲戒有關事故責任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對中山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5·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的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2024年7月4日,經市應急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總工會,南區應急管理局、城市建設和管理局召開刑事追責會議,一致認為該事故中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李某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議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施工單位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實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的責任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南區街道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2.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凍設備生產線增資擴產技術改造項目的項目經理李某良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事故發生。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由于李某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若公安機關決定對李某良在該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或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建議由南區街道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李某良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分包單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未對從業人員胡某武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陳某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的責任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南區街道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4.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祥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由南區街道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祥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5.監理單位廣東中山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在實施監理過程中,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不到位。監理單位未有效對施工單位施工進行監督,對工地上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日常檢查流于形式,沒有正確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上述行為建議由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

  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針對該起事故中暴露出的各種問題,深刻反思,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全面排查項目施工過程存在的安全隱患并立行立改,為承包單位提供有效的安全作業環境。

  (二)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

  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要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加強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現場作業環境開展全面排查整治,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三)南區街道辦事處

  南區街道辦事處及相關行業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安委辦部署要求和省、市的工作安排,全面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整治,清單化整改,動態化清零。抓好建筑施工安全排查,重點對高支模、深基坑、腳手架、起重設備吊裝、有限空間作業、電氣焊、動火作業、高處作業等施工環節進行管控,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嚴查嚴管搶進度、趕工期、盲目招工、無證上崗等違法違規行為,嚴禁惡劣天氣違規強行施工,嚴防高空墜落、坍塌等事故。


  中山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5·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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