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位于中山市古鎮鎮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號首層的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發生一起一般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總工會、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古鎮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中山古鎮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號“4·22”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相關的事故調查工作,并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
經調查認定,中山古鎮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號“4·22”一般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因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提出了對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現將事故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涉事單位及人員基本情況
1.事故單位: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000MA507L6XX7,經營者:湯某明,類型:個體工商戶,注冊日期:2016年04月27日,組成形式:個人經營,核準日期:2024年04月29日,登記機關: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狀態:在營(開業)企業,經營場所:中山市古鎮曹三工業二路26號首層之3,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加工、銷售:塑料制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及時對營業執照進行地址變更,2024年4月29日,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經營場所變更為:中山市古鎮鎮曹二均都沙工業區曹安南路南五街29號首層103-104,經營范圍變更為:一般項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2.湯某霞,性別:女,民族:漢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廣東省中山市古鎮鎮*************,系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的主要負責人(實際經營者)。
(二)事故傷亡人員基本情況
死者:李某良,性別: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四川省長寧縣*************,系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的員工。
2024年4月22日,中山市古鎮鎮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號首層的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內,李某良等三名作業人員在從事廢舊塑料分類打包作業。10時34分許,壓包機的液壓推板在運轉過程中出現異常卡頓情況,李某良在未對壓包機進行斷電的情況下,通過入料口進入壓包機內部進行異常卡頓排除操作,壓包機液壓推板在異常卡頓排除后繼續工作將李某良擠壓致死。現場其他作業人員隨即斷開壓包機電源,并打了120和110,古鎮公安分局曹步派出所民警和120救護人員約二十分鐘后到達現場,經現場確認李某良擠壓在壓包機設備內無法搶救已經死亡。
李某良安全意識淡薄,在壓包機出現卡頓故障時,未對設備進行停機斷電便進入壓包機內部進行故障排除,造成本次事故。
1.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工人進入壓包機內部前未切斷電源的事故隱患。
2.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主要負責人(實際經營者)湯某霞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工人進入壓包機內部前未切斷電源的事故隱患。
古鎮鎮工業信息和科技商務局針對轄區內可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開展“小散亂污”企業安全專項檢查,不斷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加大對相關企業的日常督導檢查,按照省、市的相關工作要求,組織各村(居)對轄區內130多家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開展一系列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但日常監督檢查過于機械化,未及時發現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存在廢品回收行為,未將其納入日常安全監管對象,工作中存在不足。
經調查認定,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為吸取教訓,教育和懲戒有關事故責任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對中山古鎮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號“4·22”一般機械傷害事故的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1.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實際經營者:湯某霞)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工人進入壓包機內部前未切斷電源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古鎮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2.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主要負責人(實際經營者)湯某霞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工人進入壓包機內部前未切斷電源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由于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為個體工商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自然人的一種特殊形式,這種情況下,若既處罰個體工商戶又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會由于兩者身份重疊、同一而導致出現雙重處罰的結果。因此,建議不再對中山市古鎮安麗塑料加工店主要負責人(實際經營者)湯某霞個人進行行政處罰。
建議古鎮鎮工業信息和科技商務局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可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行業管理,作為行業管理部門要主動作為,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掌握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信息,強化行業管理手段。
中山古鎮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號“4·22”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組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