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7日,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兩名作業人員,在中山市民眾街道在建工程東部外環C段民眾側保家互通18-3號墩柱施工梯籠上作業時不慎墜落,造成1死、1傷的高處墜落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210.6萬元。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總工會、民眾街道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中山市民眾街道在建工程東部外環C 段保家互通主線橋18#-3支架“4·27”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相關的事故調查工作,并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
經調查認定,中山民眾在建工程東部外環C 段保家互通主線橋18#-3支架“4·27”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生產經營單位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時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資料、詢問談話、聘請專家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和有關單位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現將事故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企業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中山東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5E8DYXF,法定代表人:林某彬,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0月16日,注冊資本:492899萬,核準日期:2023年05月12日,登記機關: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狀態:在營(開業),企業住所:中山市翠亨新區香山大道創新中心廠房C棟4樓409室-06卡(增加一處經營場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中山港大道169號之三),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公路管理與養護;房地產開發經營;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工程管理服務;城鄉市容管理;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停車場服務;汽車拖救援、清障服務;共享自行車服務;電子過磅服務;機械設備租賃;廣告制作;廣告設計、代理;非居住房地產租賃;運輸設備租賃服務;充電控制設備租賃;倉儲設備租賃服務;洗車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2.施工單位:保利長大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1903345106,法定代表人:劉某亮,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1986年12月05日,注冊資本:336489萬,核準日期:2021年11月05日,登記機關: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狀態:在營(開業)企業,住所:廣州市天河區廣州大道中942號經營范圍:承包境內外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和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設施工程、機電工程、道路養護工程、城市軌道工程、海洋工程、機場工程、環保工程、管道工程、綠化工程等各類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管理、咨詢(按本公司有效證書經營),以及配套設備、材料、構件的生產、經營、銷售、安裝及倉儲;各類基礎設施項目及附屬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及管理;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實業投資、開發、經營;投資咨詢(不含期貨證券劵);自有房屋租賃;銷售:建筑材料、五金、交電、工業生產資料(不含實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的汽車、危險化學品);機械設備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和租賃;鋼結構制作、安裝;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須取得相關許可證方可經營),從事國內沿海普通貨物運輸、海上拖帶及與海洋工程相關的專業服務(按本公司有效許可證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勞務分包單位: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1MA2900R78H,法定代表人:嚴某賢,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04月18日,注冊資本:2008萬人民幣,核準日期:2019年03月12日,登記機關: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狀態:存續,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大榭開發區永豐路128號25幢104-2室經營范圍:建筑勞務服務;人力資源服務;預應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模板腳手架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機電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土石方工程、礦山工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園林綠化工程、鋼結構工程、交通安全設施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消防工程的施工;室內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技術信息咨詢服務;機械設備租賃與安裝;建筑垃圾清理;家政服務;保潔服務;船舶租賃;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未禁止或無需經營許可的項目和未列入地方產業發展負面清單的項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4.監理單位:中鐵武漢大橋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030005115XG,法定代表人:魏某旺,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成立日期:1993年06月25日,注冊資本:6000萬人民幣,核準日期:2023年04月11日,登記機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住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博學路8號經營范圍:工程監理;工程測量;工程試驗檢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一類(道路、橋梁工程、軌道交通勘察)施工圖審查;工程代建、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工程咨詢及技術咨詢服務。(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
(二)工程概況
東部外環高速一期工程C段全長10.078km,設特大橋4座、大橋1座;設民眾東、保家(樞紐)、火炬、橫門西(樞紐)互通立交4處;設管理中心1處。其中香山大橋作為一期全線的控制性工程,采用高速公路與民古路合建的雙層橋梁,上下層均為雙向八車道標準,主跨跨徑為880米,邊跨長度448米,主梁采用雙層鋼桁梁斷面,梁寬42.2米,為國內最寬的上下雙層鋼桁梁斜拉橋。
2023年3月10日,保利長大工程有限公司與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為保利長大工程有限公司中山東環高速公路總承包項目C段保家樞紐互通橋梁三隊工程的實施提供主體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合作業、承擔工程勞務分包施工,雙方已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了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勞務分包單位相關負責人
陳某根,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系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中山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四)傷亡人員信息
死者:蔡某明,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四川省雷波縣*************,系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工人。
傷者:梅某根,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四川省仁壽縣************,系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工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4月27日上午9時許,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兩名作業人員梅某根、蔡某明在東環高速(一期)工程C段民眾側保家互通18#-3墩身立柱(澆筑完成已拆鋼模,合頁板和安全兜底網均未恢復)開展修復和養護施工作業,梅某根在標準化墩柱作業平臺第九層(每層2米,約18米)作業時不慎跌落,砸中同一作業平臺正下方第五層(每層2米,約10米)正在作業的蔡某明,兩人一起跌落至平臺底部基礎,蔡某明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梅某根被送往醫院繼續治療。
三、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10.6萬元,其中賠償死者家屬160.6萬元,傷者醫療費用約50萬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東環高速(一期)工程C段民眾側保家互通18#-3墩身立柱澆筑已完成,鋼模已拆除,未恢復合頁板和安全兜底網(見圖2、圖3),上層(九層)與下層(五層)在進行垂直交叉作業時,下層作業人員未在上層作業人員的墜落半徑之外,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7.1.1、7.1.2條規定;
2.梅某根、蔡某明在東環高速(一期)工程C段民眾側保家互通18#-3墩身立柱開展修復和養護施工作業時,梅某根、蔡某明兩人均未正確使用安全帶,在第九層作業的梅某根不慎跌落,砸中同一作業平臺正下方第五層正在作業的蔡某明,兩人一起跌落至平臺底部導致事故發生。
(二)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勞務分包單位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民眾側保家互通18#-3墩身立柱標準化墩柱作業平臺拆鋼模后未恢復合頁板、兜底網,上層(第九層)與下層(第五層)垂直交叉作業時,下層作業人員未在上層作業人員的墜落半徑之外,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7.1.1條、7.1.2條規定);未監督梅某根、蔡某明兩人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帶;
2.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陳某根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民眾側保家互通18#-3墩身立柱標準化墩柱作業平臺拆鋼模后未恢復合頁板、兜底網,上層(第九層)與下層(第五層)垂直交叉作業時,下層作業人員未在上層作業人員的墜落半徑之外,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7.1.1條、7.1.2條規定);
3.施工單位保利長大工程有限公司中山東環高速公路總承包項目C段經理部對勞務分包單位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民眾側保家互通18#-3墩身立柱標準化墩柱作業平臺拆鋼模后未恢復合頁板、兜底網,上層(第九層)與下層(第五層)垂直交叉作業時,下層作業人員未在上層作業人員的墜落半徑之外,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7.1.1條、7.1.2條規定),安全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
4.監理單位中鐵武漢大橋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對施工現場專業監理高處作業監督工作不細,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民眾側保家互通18#-3墩身立柱標準化墩柱作業平臺拆鋼模后未恢復合頁板、兜底網,上層(第九層)與下層(第五層)垂直交叉作業時,下層作業人員未在上層作業人員的墜落半徑之外,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7.1.1條、7.1.2條規定),對高處作業等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紕漏;
5.建設單位中山東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全面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風險管控不到位。
五、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履職情況
火炬開發區住建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和監督規程,對轄區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工作要加強監督監管,近期該區反復發生建筑領域同類事故,反映監管工作存在漏洞,日常監管不足。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為吸取教訓,教育和懲戒有關事故責任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對中山民眾在建工程東部外環C 段保家互通主線橋18#-3支架“4·27”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的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的責任單位,建議由民眾街道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2.寧波匯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陳某根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建議由民眾街道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陳某根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保利長大工程有限公司、中鐵武漢大橋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和中山東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建議由交通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其他處理建議
建議火炬區管委會住建局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建設領域安全監管工作,強化區內各街道建筑項目的監管工作,防止同類事故連續、多次發生,針對此次事故發生需向火炬去管委會作出深刻檢討,并報送市安委辦。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不斷強化安全生產發展理念,層層壓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各參建單位要牢固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層層壓實安全責任,不斷完善形成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體系、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體系、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重點突出項目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落實施工單位主體責任,監理單位承擔好監理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二)突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優化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全面梳理隱患清單,落實整改責任人,全面提升隱患排查整治實效;加強安全技術和安全生產教育交底,細化各作業技術與管理交底書,提升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風險防范和應知應會能力;做好工序轉化和交叉作業的風險識別和管控,從技術方案、技術交底、現場管控等環節,嚴格控制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等措施落實到位,杜絕違章作業,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深入開展安全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民眾街道辦事處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治理理念,進一步總結分析在交通工程領域日常安全監管過程中的不足之處,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整改;加強細化日常檢查,通過加密日常檢查頻次,常態化組織專項檢查、交叉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分清主次、抓重點時期、抓重要環節、抓重要群體,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改,對屢教不改、整改不力的責任主體頂格處理。
中山市民眾街道在建工程東部外環C段保家互通主線橋18#-3支架“4·27”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