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環保共性產業園認定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環保共性產業園認定管理辦法》,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9日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環保共性產業園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環保共性產業園有序發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高標準建設一批工藝先進、配套完善、清潔生產水平高、示范能力強的環保共性產業園,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中山市環保共性產業園認定流程與條件,明確了環保共性產業園認定后的環境管理要求。
環保共性產業園:通過將同一產業或同一地區企業生產加工或設計等的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產污環節聚集,或提供集中式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配套服務,實現集中生產、集中設計、集中治污、集中供熱等,同時配套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形成產業聚集發展的產業生態圈,最終實現產城融合。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成立環保共性產業園認定管理工作小組,負責環保共性產業園認定以及認定后的環境管理工作。各鎮街人民政府協助開展環保共性產業園認定以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環保共性產業園的認定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環保共性產業園預評價認定申請(以下簡稱“藍牌”申請),申請節點為擬申請認定為環保共性產業園的園區已完成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已建成,藍牌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期滿不續期。第二種情形為環保共性產業園認定申請(以下簡稱“綠牌”申請),申請節點為擬申請認定為環保共性產業園的園區已完成建設并投入運行,公共配套設施已建成,公共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已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綠牌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有效期滿前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續期申請,逾期未申請的需重新認定。
第五條 藍牌申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本要求
1.園區建設符合《中山市環保共性產業園規劃》建設要求;
2.園區規劃環評獲得生態環境部門規劃環評通過的審查意見;
3.建設內容無超出園區規劃、規劃環評要求的范圍;
4.園區核心區建設滿足已頒布的環保共性產業園行業標準要求(如核心區行業未頒布相關標準的,該項不考核);
5.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態保護措施已落實“三同時”制度;
6.已制定頒布入駐環保共性產業園企業準入條件。
(二)基礎設施
配套的供水、供電、供汽、供熱、排水等設施已建成。
(三)管理體系
1.設置園區管理機構,配備環保、應急等類型專職管理人員;園區管理機構須與前述專職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購買社會保險;
2.已建立完整的環境管理制度;
3.配備智能計量器具及園區綜合管理平臺,滿足園區內企業用水、用電數據實時采集及綜合分析能力。
(四)需符合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符合藍牌申請條件的園區,其建設單位向所在鎮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各鎮街人民政府按照申報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意見。建設單位將申請材料連同鎮街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見一并報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申請材料至少應包括:
(一)XX園區關于申請環保共性產業園預評價認定的函;
(二)鎮街人民政府意見(加蓋鎮街人民政府公章);
(三)預評估認定申請報告及應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七條 綠牌申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本要求
1.園區建設符合《中山市環保共性產業園規劃》建設要求;
2.建設內容、產業定位無超出園區規劃、規劃環評要求的范圍;
3.園區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態保護措施已落實,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4.園區核心區建設滿足已頒布的環保共性產業園行業標準要求(如核心區行業未頒布相關標準的,該項不考核);
5.園區公共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已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6.園區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申報日上溯一年內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7.園區管理規范,申報日上溯一年內園區及園區內任一企業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二)基礎設施
配套的供水、供電、供汽、供熱、排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應急設施已建成并正常運行。
(三)管理體系
1.設置園區管理機構,配備環保、應急等類型專職管理人員,其中生態環境保護專業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園區管理機構須與前述專職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購買社會保險;
2.已建立并有效執行的環境管理制度;
3.配備的智能計量器具及園區綜合管理平臺正常運作,滿足園區內企業用水、用電數據實時采集及綜合分析能力。
(四)需符合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符合綠牌申請條件的園區,其建設單位向所在鎮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各鎮街人民政府按照申請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意見。建設單位將申請材料連同鎮街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見一并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申請材料至少應包括:
(一)XX園區關于申請環保共性產業園預評價認定的函;
(二)鎮街人民政府意見(加蓋鎮街人民政府公章);
(三)認定申請報告及應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各鎮街推薦園區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工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點審核材料的完整性、環保共性產業園在規劃、準入等內容的落實情況,以及園區運行管理情況。
第十條 園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中山市環保共性產業園規劃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專家對照藍牌、綠牌評價指標體系進行打分,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不存在一票否決項,且評分達到80分及以上的,作為擬認定環保共性產業園的名單。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認定材料,結合專家意見,開展審議工作;審議結果在市生態環境局政務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后結果報局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對申請作如下處理:公示無異議的,出具通過認定意見、授牌;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分情形進行處理:
(1)反映的問題經查證不屬實或與共性產業園認定條件無關的,出具通過認定意見,授牌;
(2)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出具不通過認定的意見。
認定期間如環保共性產業園或園區內任一企業存在涉嫌環境違法行為的,暫緩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通過認定的環保共性產業園,在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申請及分配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 獲得“綠牌”的環保共性產業園,建設單位在“綠牌”有效期滿前3個月將本次有效期時段的環境管理狀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同時抄送所在鎮街人民政府,如建設單位未在前述期限內提交延期申請的,視為建設單位放棄“綠牌”延期。
第十四條 環保共性產業園投資主體、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在工商登記核準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情況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備,同時抄送給所在鎮街生態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五條 環保共性產業園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市生態環境局有權撤銷認定:
(1)出現重大環境問題,受到國家、省或者市委、市政府約談、通報批評的;
(2)存在中央或省環境保護督察反饋重點環境問題,未在規定限期內解決的;
(3)因環境問題被上級部門實施限批、掛牌督辦的;
(4)未按照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園區準入條件引進建設項目的;
(5)1個日歷年內園區以及園區內企業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合計2次及以上的;
(6)發生重大及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的;
(7)符合其他撤銷認定規定的。
第十六條 環保共性產業園撤銷認定后,整改完成并穩定運行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共性工廠認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如本辦法中的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申請函(模板)
2.環保共性產業園預評價認定(藍牌)申請報告(模板)
3.環保共性產業園認定(綠牌)申請報告(模板)
4.中山市環保共性產業園環境管理評估報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