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中山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中府辦〔2024〕4號)第五條“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照以下規定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之規定,醫療救助基金支付將統一適用《中山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經研究,《中山市小欖鎮醫療救助辦法》(欖府〔2021〕9號、欖府規字〔2021〕3號)已不具有適用的可行性,決定予以廢止。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中山市小欖鎮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