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
經研究決定,現將《五桂山紅十字會救助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辦事處
2018年6月21日
五桂山紅十字會救助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適應五桂山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加強和完善社會救助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山市紅十字救助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區紅十字會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五桂山紅十字會參與本區域的社會救助工作。堅持“救急、解困”的原則,在非嚴重自然災害時,突出幫助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響處于困境的社會弱勢群體,助其渡過難關。
第三條救助金是指以社會捐贈為主要來源的,以扶貧濟困為主要目的,用于救助處于困難境遇而易受損害的人群的資金。
第四條五桂山紅十字會遵循人道主義宗旨參與社會救濟工作,是社會救濟工作的補充和輔助。救助工作根據五桂山紅十字會自身力量和困難者實際需求的輕重緩急而實施,力求適時適度。
第五條五桂山紅十字會所籌的資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章資金來源與適用范圍
第六條救濟金主要來源:
1.接受國(境)內外依法成立的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2.組織和個人的意向捐款;
3.每年慈善萬人行活動的捐款;
4.募捐箱募集款;
5.五桂山財政對區紅十字會的撥款。
第七條接受組織和個人捐贈款物后,依法向捐贈者開具規范的統一收據,并予以登記及公示。
第八條救助金適用范圍:
1.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傷害或重大疾病;
2.五桂山紅十字會開展的救助項目;
3.意向救助項目。
第九條救助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公開、透明”的原則(捐贈款物公開、分配使用透明)。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五桂山常住人口可申請救助金:
(一)因自然災害或突發意外傷害,生存或生命受到嚴重影響,或患疾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用;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因家庭成員患病或突發意外事故;
(三)本區戶籍的散居孤寡老人、孤兒;家庭經濟貧困的智力障礙人士及殘疾人士;
(四)無依無靠、困難特殊的已領取本區居住證,并在居住證有效期內,在我區參加工作或參加社保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對象。
(五)其他特殊困難的。
第十一條申請與受理
(一)向五桂山紅十字會申請救助需提供以下資料:
1. 申請書原件;
2. 《區紅十字會社會救助金申請及審批表》(一式兩份);
3. 本區戶籍申請人居民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 因醫療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的,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當年度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發票)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5. 申請人或家庭戶主收取救濟金的銀行存折(卡)復印件;
6. 非本市戶籍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居住證復印件、參保證明或工作證明、經濟收入證明等材料。
(二)受理
對于申請人遞交的申請資料,經村(社區)或單位進行家庭情況等調查核實后,在申請審批表上提出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遞交區紅十字會審核,區紅十字會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并電話通知申請人、所在村(社區)或有關單位。有下列情況的將不予受理:
1. 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
2. 申請人不能提供其困難的相應資料;
3. 非民政部門核準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000元,在一個計費周期內因病自付、自費金額不足人民幣1000元。
第十二條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救助對象,根據申請人的境遇、困難程度、傷情情況可按下列標準給予救助:
(一)因疾病:要求首次申請者提供近一年的醫療費用收據,非首次申請者提供上次救助后的醫療費用收據。一般情況下,按收據自費、自付金額一次性救助人民幣500-5000元,年度申請次數不超過4次,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0元。
(二)因生活困難:暫未經民政部門核準為低保或低收入人群,因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又未提供其他突發意外或疾病證明的,按本年度民政部門低保標準發放1-2個月的紅十字會臨時救助,年度申請次數不超過4次。
(三)因確診患上重大疾病的本區常住人口:重大疾病是指需巨額醫療費用而無其它救濟渠道和保障,或多方面籌措都不足以解決的,一般包括:各類重大癌癥、各類惡性腫瘤、嚴重心腦血管疾病、需要進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術、有可能造成終身殘疾的傷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癱瘓、嚴重腦損傷、嚴重帕金森病和嚴重精神病等。每人一次性給予救助人民幣3000元。仍不足以解決實際困難的,個人支付部分金額在2萬以上的,可繼續申請區紅十字會救助,具體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操作。
(四)其他
1.因自然災害造成家庭臨時生活困難,申請人需提交財產損失證明,視實際困難程度一次性給予人民幣300-800元救助金或同等價值的生活必需品;造成嚴重困難的,視受災程度救助人民幣800-2000元。
2.因交通意外傷害造成生活困難,申請人需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按實際支付醫療費用情況給予人民幣500-3000元救助。
3.因刑事、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內家庭臨時困難,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按本年度民政部門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4.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員的臨時救助,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視實際困難程度救助人民幣50-100元。
對于民政部門核準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殘疾人士;積極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等人群,可視其生活實際困難和傷病程度給予適度傾斜。對特殊情況下的特殊對象實施人道救助,其救助金額標準,經分管領導或辦事處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可以突破以上標準。
第十三條五桂山紅十字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由救助工作人員負責對相關資料進行核實,經核實后由區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對擬定發放金額提出初審意見,提交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直接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將救濟金額劃撥給申請人。
第十四條審批辦法
(一)救助金額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區紅十字會初審后,報區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或負責人)審批;
(二)救助金額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由區紅十字會初審后,報區分管領導(或會長)審批;
(三)救助金額20000元以上的,由區紅十字會初審后,報區分管領導和區主要領導審批;
(四)區紅十字會開展的救助項目,由區紅十字會初審后,報分管領導(或會長)審批;
(五)意向捐贈按協議執行,由區紅十字會初審后,報區分管領導(或會長)審批;
區紅十字會負責對救助對象救助的情況進行核查,并負責執行審議批示。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接受捐贈款物、申領、審批的每個環節,必須有相應的文字資料和憑證,包括轉賬憑證、銀行匯票、接收收據、求助申請及審批表等。所有資料要歸檔并妥善管理。
第十六條區紅十字會應加強對本區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對村級意向款的紅十字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定期向理事會和監事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同時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有關審計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區黨工委通報,并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區紅十字會接訪經辦人員,應遵循紅十字人道主義原則,公正對待所有申請人,對非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救助范圍,或超越規定救助范圍的應耐心說明情況,不得推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對于黨工委、辦事處和上級紅十字會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五桂山紅十字會負責解釋。若實施過程有未完善之處,將以補充文件形式修正。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