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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桂山關于加強農村股份合作制股權繼承和流轉管理的指導意見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辦事處 發布日期:2018-12-12 分享:

各村委會: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農村股份合作制股權繼承和流轉管理,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健全完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關于深化完善我市農村股份合作制和村級統一核算改革意見》(中府〔201275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府〔201828號)以及《中山市加強農村股份合作制股權繼承和流轉管理的指導意見》(中農2014146)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對加強我區農村股份合作制股權繼承和流轉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實行股份合作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股份合作組織適用本意見,股東的權益包括資產產權、收益分配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脫離股權份額獨立存在或流轉。

(二)股權繼承是指股份合作組織的股份持有者去世,其名下股份按《繼承法》的規定,由其近親屬或其他人員繼承的活動;股權流轉是指股份持有者通過轉讓、贈與等方式處分其名下股份的活動。

(三)一般股東是指在股份合作組織內,按其持股份額享有相應的資產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同時享有股份合作組織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份持有者。

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時,一次性獲得股東資格的股東,應登記為股份合作組織的一般股東。

本意見實施前,經股份合作組織同意,通過繼承、轉讓、贈與或其他方式獲得股東資格的股東,原則上登記為一般股東。

(四)流轉股東是指在股份合作組織內,按其持股份額只享有相應的資產產權和收益分配權,不享有股份合作組織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份持有者。

    本意見實施前,通過繼承、轉讓、贈與或其他方式獲得股東資格的股東,所屬股份合作組織章程明確規定其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登記為流轉股東。

    對于長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不能履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一般股東,經書面或其他形式確認后可轉為流轉股東。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一般股東,經股份合作組織民主決定公告后,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視為流轉股東。原則上股份合作組織應每年重新確定一般股東和流轉股東。

(五)股份繼承根據被繼承人訂立的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等法定的順序進行。

(六)股份受贈人(受讓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與贈與人(轉讓人)同屬一個股份合作組織的成員;

2. 贈與人(轉讓人)所在的股份合作組織集體。

(七)五保戶去世后其股權原則上由股份合作組織收回,不能繼承和流轉,股份合作組織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二、股東身份確定原則

(一)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股權的,股東身份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 被繼承人是一般股東的,繼承后,繼承人是一人的,登記為一般股東;繼承人是多人的,繼承后,由繼承人協商在非一般股東繼承人中確定一人登記為一般股東,其余非一般股東繼承人登記為流轉股東;

2. 被繼承人是流轉股東的,繼承人在繼承前已是一般股東的,繼承后其一般股東身份保持不變;繼承人在繼承前不是一般股東的,繼承后均登記為流轉股東。

(二)通過贈與、轉讓的方式獲得股權的,股東身份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 贈與人(轉讓人)是一般股東的,贈與(轉讓)后,受贈人(受讓人)是一人的,登記為一般股東;受贈人(受讓人)是多人的,由贈與人(轉讓人)在非一般股東受贈人(受讓人)中確定一人登記為一般股東,其余非一般股東受贈人(受讓人)登記為流轉股東。

2. 贈與人(轉讓人)是流轉股東的,受贈人(受讓人)在受贈(受讓)前已是一般股東,受贈(受讓)后其一般股東身份不變;受贈人(受讓人)在受贈(受讓)在受贈(受讓)前不是一般股東的,受贈(受讓)后均登記為流轉股東。

3. 股份的贈與(轉讓)須一次性全額贈與(轉讓),贈與(轉讓)后,原股東的資格予以注銷。

三、股權繼承和流轉的辦理程序

(一)股權繼承辦理程序

1. 繼承人應及時辦理繼承手續,原則上自股東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屬股份合作組織提出辦理申請。本意見實施前,已故股東的股份未辦理繼承的,繼承人應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所屬股份合作組織申請辦理。不辦理繼承手續的,所涉及的各項資產處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組織代管,直至繼承手續辦理完為止。

2. 辦理繼承手續時,由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明(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的,須同時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享有繼承權的依據等資料,前往股份合作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1)涉及多個繼承人共同繼承同一個股份的,須同時向股份合作組織提交一致同意其中某一繼承人登記為一般股東的書面協議;涉及多個繼承人但部分繼承人決定放棄股份繼承權利的,還須同時提供該部分繼承人自愿放棄股份繼承的聲明書。

2)多個繼承人之間產生繼承糾紛,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須經法定程序確定后,繼承人持相關裁判文書,向股份合作組織申請辦理繼承手續。

3)繼承人可自愿書面聲明放棄登記為一般股東的權利,轉登記為流轉股東,但日后不得再變更為一般股東。

4)股份繼承是否需要辦理有關公證手續,股份合作組織應當向繼承人提示,由相關繼承人共同決定。

3. 股份合作組織理事會對繼承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并在股份合作組織公開欄專項公示10日。公示期屆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經調查不屬實的,由理事會按相關程序辦理股份繼承手續,根據股東權益發放股權證,登記或變更其股權(份)信息,同時注銷被繼承人的股東資格。

公示期內相關繼承人提出異議或股份合作組織查證確有爭議的,暫停辦理股份繼承手續,該股份涉及的各項資產處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組織代管,直至相關繼承人協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確定股份繼承方法。

4. 被繼承人各項資產處置分配和收益分配在代管期間遇到股份合作制組織解散的,有關款項移交所在村委會托管,直至繼承手續辦理完畢。托管款項的繼承手續,由繼承人前往村委會辦理,由村委會審核、公示后發放。

5. 無訂立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又無法確定繼承人的,自股東死亡之日起3年后其股份收歸股份合作組織集體,由股份合作組織理事會專項公示10日,公示結束后,原股東資格及其股份數予以注銷。

6. 股份繼承人自繼承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成為股份合作組織股東,根據股份合作組織章程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7.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股權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辦理繼承手續、管理股東權益、履行股東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股權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辦理繼承手續、管理股東權益、履行股東義務,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后由股份合作組織代理。

(二)股權贈與、轉讓辦理程序

1. 現階段,股權只限于所屬股份合作組織內部流轉。

2. 夫妻一方贈與(轉讓)自己名下的屬于夫妻婚后獲得的股份,須征得配偶的書面同意。

3. 辦理股份贈與(轉讓)手續,由贈與(轉讓)雙方共同向股份合作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并持股權證、各自身份證明及股份贈與(轉讓)協議等資料親自辦理。所提交的申請須載明贈與人(轉讓人)、受贈人(受讓人)、贈與(轉讓)緣由、贈與(轉讓)股份數量及轉讓價格等內容。

4. 涉及多個受贈人(受讓人)的,須同時向股份合作組織提交一致同意其中某一受贈人(受讓人)登記為一般股東的書面協議。

贈與(轉讓)股份是否需要辦理有關公證手續,股份合作組織應當向繼承人提示,由贈與(轉讓)雙方當事人共同決定。

5. 理事會對贈與(轉讓)申請進行審核,并在股份合作組織公開欄專項公示10日。公示期屆滿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調查不屬實的,由理事會向受贈人(受讓人)發放股權證,變更并登記其相關股權(份)信息,同時注銷贈與人(轉讓人)的股東資格及股份數。

    股份合作組織是受贈人(受讓人)的,須專項公示10日,公示屆滿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調查不屬實的,由理事會辦理贈與(轉讓)手續后,原股東資格予以注銷。

6. 受贈人(受讓人)自贈與(轉讓)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成為股份合作組織股東,根據組織章程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7.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股份不得贈與或轉讓。

8.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贈(受讓)股權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辦理流轉手續、管理股東權益、履行股東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受贈(受讓)股權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辦理流轉手續、管理股權益、履行股東義務,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后由股份合作組織代理。

四、其他事宜

(一)為便于辦理股權繼承和流轉,股份合作組織可根據實際,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同意,統一同時擴大全體股東所持股份的份數,即將股東各自所持的股份統一同時乘以一個倍數,該倍數可由股份合作組織按實際需要確定,建議選擇10的倍數。

(二)為防止股份過分集中,股份合作組織的任何一個股東,其通過受贈、受讓方式累計取得股份比例上限(股東通過繼承方式累計取得股份比例達到此上限時,原則上不再享有受贈、受讓權),須由股份合作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會議民主決定。建議個人股東通過受贈、轉讓等方式累計取得的股份,不宜超過所在股份合作組織總股份數的1%;整個家庭(三代以內)的股東通過受贈、轉讓等方式累計取得的股份,不宜超過所在股份合作組織總股份數的5%

(三) 股份合作組織應根據股東權益的不同在股權證里注明清楚股東屬性差別,并造冊登記、留檔,實行信息化管理。股權證是股東享受相應權利的憑證,應列明股東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股份份額、發放日期等,并加蓋股份合作組織公章。存在股東資格爭議的人員,股份合作組織應另行造冊登記,待明確其資格情況后按本意見的規定完善相關手續。

(四)股份合作組織、村委會代管股東資產處置分配或收益分配的,應登記造冊,列明股東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涉及款項、代管緣由及發生日期,具體經辦人應加蓋私章或簽名確認。

(五)股份流轉涉及的申請書、協議書、公證書、注銷的股權證等原始資料及相關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股份合作組織應一宗一檔,妥善保管,且長期存檔。

(六)股權的繼承和流轉辦法及具體辦理程序,必須由股份合作組織依照民主議事程序表決通過后納入組織章程加以明確,并報區農社局備案。

(七)在本意見實施前,經股份合作組織同意,已辦理股份繼承、轉讓、贈與手續的,應予以承認。股份合作組織原股份流轉辦法與本意見不符且顯失公平的,由股份合作組織參照本指引作出調整。

(八)股份合作組織在完善股權繼承和流轉的基礎上,可以通過成員大會或代表會議,在民主表決通過的前提下,按一定的資格范圍(比如股權固化后出生的直系親屬、婚姻關系遷入本組織生活而沒有股權的),采取購買入股(募集股)的方式,進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度。

(九)本意見自2018116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本意見由區辦事處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及規章對于農村股份合作制股權繼承和流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 集體經濟組織股權公證繼承審批過戶登記表

2. 集體經濟組織股權法定繼承審批過戶登記表

            3. 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繼承協議書

            4. 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轉讓審批過戶登記表

            5. 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轉讓協議書

            6. 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贈與審批過戶登記表

            7. 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贈與協議書

            8. 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轉讓(贈與)配偶意見書

            9. 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受讓人(受贈人)身份條件證明材料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辦事處

                          20181212


  政策解讀:《五桂山關于加強農村股份合作制股權繼承和流轉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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