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辦通〔2018〕37號
各村(居)委會,各有關部門、單位:
經研究決定,現將《五桂山臨時救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辦事處
2018年6月29日
五桂山臨時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保障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中府〔2018〕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 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公開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實行市、鎮政府分級負責制。
市級臨時救助和鎮區臨時救助分別負責對不同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第五條 社會事務局負責統籌開展全區臨時救助工作。
財政分局、教育事務指導中心、人社分局、住建局、衛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各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家庭對象。因家庭成員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 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 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第七條 社會事務局負責對本區以下救助對象實施鎮級臨時救助:
(一)除我區戶籍低保、低收入對象及當年度獲得區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以外的對象。
(二)已領取本區居住證,并在我區參加工作或參加社保的非本區戶籍常住人口對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自身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自身傷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財 產損失,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沒有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提供的證件、證明不 齊的家庭或個人。
(三)拒絕接受調查、核實,隱瞞或不提供個人、家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家庭或個人。
未領取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常住外來人口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由市民政部門通過外來人員突發事故善后處理經費給予救助。
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人員,由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九條 救助方式是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實物救助為輔。
(一)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醫療、教育、 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鎮區應協助其提出申請;需要公益慈 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向其轉介。
(三)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由社會事務局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物資。
第十條 臨時救助標準為:每人每次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總額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個人或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不超過2次。
處理五桂山辦事處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救助,據實列支。
第十一條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
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第十二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自愿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區戶籍申請人居民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五桂山臨時困難救濟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
(三)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或家庭財產重大損失的,需提供村(居)民委員會或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各類意外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學校出具的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票據;
(六)申請人銀行存折(卡)賬號;
(七)非本市戶籍申請人還需要提供有效期的居住證復印件、參保證明或工作證明、經濟收入證明、存款情況、房產情況等材料;
(七)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一)各村(居)委會受理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協助社會事務局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通過入戶或電話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并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
(二)社會事務局應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按情況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或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
公示期間有群眾提出異議的,由社會事務局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村(居)委會成員參加。參加評議總人數不得少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申請,社會事務局應重新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社會事務局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臨時救助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通過金融機構把救助金撥付到救助申請人賬戶;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的人員或家庭情況,應于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的,無正當理由不予批準。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五桂山辦事處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賬管理、??顚S谩?/span>
第十六條 社會事務局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并加強檔案管理。預算年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社會事務局應在單位網站上公示當年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所屬村(居)、救助金額、救助時間等情況,公示期為長期。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應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依法開展的調查工作。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撤銷救助決定,追回救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五桂山辦事處,由社會事務局具體負責解釋。若實施過程有未完善之處,以補充文件形式修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