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辦通〔2017〕20號
關于印發《五桂山耕地保護補貼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村(居)委會,各部門、單位:
經研究決定,現將《五桂山耕地保護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辦事處
2017年5月2日
五桂山耕地保護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耕地,保障承擔耕地保護任務者利益,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中山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15〕13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區各土地所有權單位及其所屬村委員會是耕地保護的直接責任主體,實行保護責任與補貼掛鉤制度。各耕地保護責任單位必須明確責任,嚴格保護,落實以下工作:
(一)依法保護和管理耕地保護區。
(二)依法在耕地保護區內進行耕作和種植等農業生產。
(三)落實本級財政耕地保護補貼資金申領工作。
(四)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各級耕地保護補貼資金。
(五)按照規定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第二章 補貼范圍、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確定的耕地保護補貼范圍,是指我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并經驗收合格的耕地。
第四條 耕地補貼對象是指承擔耕地保護任務,并依法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條 耕地補貼標準根據省市耕地補貼資金標準執行,日后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對耕地補貼資金實施標準有變更的,我區將按最新政策實行。
第三章 補貼資金申請及撥付
第六條 耕地補貼資金按照市政府的統一安排,原則上每年支付一次。各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填寫《五桂山耕地保護補貼申請表》(附件1),經國土分局、農社局、財政分局審批后報區辦事處。國土分局負責審核申報項目涉及用地性質,農社局根據細則中規定的使用范圍負責對申報項目審核,財政分局負責做好資金請撥及撥付工作,確保撥至相應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七條 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責任單位把資金使用方案報國土分局、農社局、財政分局審批,經區辦事處同意后,財政分局方可將相應資金撥付至責任單位專用賬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延遲發放。
第四章 補貼資金使用
第八條 各村(居)委會應當設立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補貼給承擔耕地保護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召開村民代表或股東代表會議同意后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耕地保護,包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農田生態環境建設、農田整治和耕地集約經營等。
(二)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機質提升、增厚耕作層、科學施肥技術、地力監測點的建設和監控。
(三)社會養老及醫療保險補貼,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以及社會醫療保險的補貼。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村(居)委會要把補貼資金收入、開支情況,按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向群眾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國土分局、農社局、財政分局的專項檢查工作,根據專項檢查工作的需要,每年3月底前,把上年度耕地保護工作開展、補貼資金使用等情況分別上報國土分局、農社局、財政分局。國土分局負責對我區耕地及基本農田劃定面積、簽訂責任書、設立標志牌、是否有違法占用等保護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農社局負責對耕地耕作輪休、有否拋荒、荒蕪、閑置等情況進行認定并檢查,財政分局負責對耕地保護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同時納入村審計工作。
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當年補
貼,并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基本農田上進行非農建設且在年度內沒有復耕復綠的。
(二)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的。
(三)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屬于耕作輪休外,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閑置面積超過保護責任面積1%或連片10畝以上,時間超過6個月的。
第十二條 檢查發現責任單位不按照規定使用、截留、挪用耕地保護補貼資金的,取消責任單位相應補貼資金,責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國土分局、農社局、財政分局必須就耕地保護范圍、保護職責、不依法保護耕地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等事項向責任單位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五桂山辦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有效期為5年。
附件:五桂山耕地保護補貼申請表
五桂山黨政辦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