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經中山市戶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請并經我局研究同意,其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交存數額降低50%,特此公告。
附件:降低旅游服務質保金旅行社信息
旅行社名稱 | 許可證編號 | 降低交存比例后保證金數額 (萬元) |
中山市戶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L-GD-101127 | 10 |
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