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在檢查中發現東區某畫廊銷售的藝術品未按規定標明作者、尺寸、銷售價格等信息,該行為已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由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參照《中山市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六項,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依法合規開展藝術品經營活動。此案是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辦理的第一宗不予行政處罰案件。
為推動“包容審慎行政執法”工作落實,近日,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出臺《中山市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娛樂、藝術品經營、出版物、印刷、網絡出版服務、旅行社等行業領域12項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初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免罰清單自2021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旨在給予市場主體容錯糾錯空間,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通過法治方式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下一步,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將加強免罰清單執行力度,在制度落地上下功夫。
附:
中山市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為推動我市“包容審慎行政執法”工作落實,進一步優化文化市場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下列行為屬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
二、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
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首次被發現的。
四、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未按規定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
五、違反《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首次被發現的。
六、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藝術品經營單位未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首次被發現的。
七、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張掛的。
八、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未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首次被發現的。
九、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發現,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或者未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首次被發現,且保留的樣本、樣張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一、違反《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未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首次被發現的。
十二、違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上述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督促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