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企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藉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之際,我們來學習一起著作權領域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收到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投訴,稱中山某服飾公司未經其許可,復制、發行其享有著作權的“Molly”系列美術作品。
自2019年起,泡泡瑪特公司先后創作完成了“Molly寵物系列”“Molly我的小時候系列”“Space Molly回歸系列”等美術作品,并在國家版權局進行版權登記,取得了《作品登記證書》。
經查,中山某服飾公司人未經權利人泡泡瑪特公司許可,通過服裝市場“買手”在外地廠家購入印有仿冒“Molly”系列美術作品圖案的衣服和手提袋,再利用其公司的抖音號直播銷售,以獲取經濟利益。涉案衣服、手提袋表面圖案均取自“Molly”系列美術作品的整體或部分,或為截取部分拼接而成,不存在明顯區別于“Molly”系列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藝術表達元素,足以引起混淆。
二、處理結果
中山某服飾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作品的行為,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六)項所列權利,同時損害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給予其警告、沒收侵權衣服122件和手提袋14個、罰款136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文化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溫馨提示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在侵害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打擊了原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不利于文化創新。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將按照版權工作“十四五”規劃部署,不斷加大著作權執法力度,開展著作權保護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類侵權盜版行為,全力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形成著作權保護社會共建共治新格局。同時請廣大市民自覺不使用、不傳播侵權作品,不生產、不銷售盜版產品,抵制不良信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