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旅游市場經營秩序,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將近期查處的4起旅游市場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全市旅游企業及從業人員以此為鑒、引以為戒,切實維護好游客合法權益。
案例一: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林某明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群發布“起舞中國2023年央視春晚海選走進廣西桂林”的《邀請函》招徠旅游者參加舞蹈比賽旅游活動,為旅游者提供咨詢、招徠服務的行為構成了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使用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林某明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的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符合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綜上,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法對林某明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
旺某海國旅與旅游者代表簽訂的“西雙版納云南6天5日游”《境內旅游合同》,合同中未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雙方也未簽訂補充協議。后旺某海國旅開展上述旅游活動,在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西雙版納悅某國旅履行。在此過程中,龔某平作為旺某海國旅的主管人員,負責該旅游團具體業務,為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調查中未發現旺某海國旅、龔某平通過該旅游活動獲利。旺某海國旅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依據該法第一百條第(三)項予以處罰。根據《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使用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旺某海國旅組織該旅游活動已履行完畢,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符合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綜上,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對珠海旺某海國旅作出罰款12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龔某平作出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新某界國旅作為組團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后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廣東心某國旅實際組織開展,合同中未載明也未口頭告知旅游者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了廣東心某國旅。旅游者也表示新某界國旅未就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廣東心某國旅此事取得其同意。新某界國旅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依據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予以處罰。根據《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使用規則》第二十條規定,上述旅游活動已履行完畢,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符合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綜上,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對新某界國旅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4.8元、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
王海受香港某旅行社委派在中山市開展導游服務,執法人員在中山某貿易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導游王海在該場所內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執法人員現場責令其改正,王海拒不改正。王海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依據該條例第二十一條予以處罰。《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使用規則》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一)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本案中,王海作為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符合上述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綜上,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對王海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