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工作的函》(中發改信用函〔2021〕50號)要求,我局起草了《關于廢止<關于印發中山市文化經營單位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中山市文化經營單位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作政策解讀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
2016年,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文化行業經營秩序,推進文化經營單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原中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出臺了《關于印發中山市文化經營單位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中山市文化經營單位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并實行清單制管理。
經研究,《中山市文化經營單位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中山市文化經營單位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為中山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決定予以廢止。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廢止《關于印發中山市文化經營單位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中山市文化經營單位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文廣新通〔2016〕145號)。
三、《通知》起草的主要內容解讀
清理不符合國家關于失信約束制度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后續對文化市場信用信息管理以相關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實施。
辦法原文:http://www.szmaolu.com/wglj/gggs/content/post_1954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