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傳承弘揚中山市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中山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以下簡稱“市文廣旅局”)認定的,長期在中山市定居或工作且承擔中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被公認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三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立足于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傳承保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同時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應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文化觀,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市文廣旅局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批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和認定工作。
第六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推薦、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具有團隊協作精神;
(二)長期居住或工作在其所傳承中山的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流布地區;
(三)連續傳承中山的市級以上項目15年(含)以上,熟練掌握該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傳承譜系清晰,分工明確,傳承譜系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
(四)在該非遺代表性項目涉及的領域內公認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五)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核心、帶頭、示范、協同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管理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同一項目、同一家族中已經評定有市級(不含國家級、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且具有傳承能力的,原則上不再從該家族中認定新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第八條公民提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藝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在所傳承項目領域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藝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和傳承的非遺項目的知識和核心技藝、技藝特點、成就、榮譽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傳承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七)申請人主動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義務,接受各級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及項目保護單位管理,自覺履行項目保護、傳承、傳播等相關義務的承諾書;
(八)同意各級文化主管部門使用申報材料進行公益性宣傳的授權書。
第九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由各鎮街宣傳文化服務中心或市直行業管理部門審核、上報或推薦。
項目保護單位屬于各鎮街的,申請人應當先向其所傳承的非遺項目所在鎮街宣傳文化服務中心提交申報材料。屬地鎮街宣傳文化服務中心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甄別提出推薦人選和推薦意見,經過不少于7日公示且無異議后,再將申報材料、推薦意見和公示情況報送市文化主管部門。
項目保護單位屬于國有企業的,申請人應當先向其市直行業管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市直行業管理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甄別提出推薦人選和推薦意見,經過不少于7日公示且無異議后,再將申報材料、推薦意見和公示情況報送市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條市文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市文廣旅局按照申請人選的項目類別,組織非遺專家評審組,對各鎮街文化管理部門或市直行業管理部門推薦的人選進行審議。
專家評審組的組織,按照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選申請的項目類別,從中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隨機選擇5名以上(含5名)專家組成,對申報材料進行論證和審議,提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推薦人選名單。
第十二條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直接參與申報材料制作或者與申報人存在近親屬以及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非遺專家,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市文廣旅局對專家評審組提出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文廣旅局提出。市文廣旅局經過調查、復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30日內書面告知實名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重新評審。
第十五條市文廣旅局根據專家評審組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市文廣旅局應當建立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七條市文廣旅局、各鎮街文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傳承項目的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鼓勵和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和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義開展傳承項目的實踐、傳承、展示、展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每年獲得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規定的補助經費;
(三)接受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和技藝;
(四)利用各級文化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源平臺開展所傳承項目的宣傳和推廣活動;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的權利。
第十九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各級文化管理部門、項目保護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研究等;
(四)參與社會各類公益性宣傳、推廣等活動;
(五)每年4月30日前向項目保護單位提交上一年度本人開展保護、傳承等活動情況的報告和圖片、影像資料等。
(六)如實向項目保護單位、文化主管部門報告本人國籍變化以及與保護、傳承工作相關的重大變故等情況。接受項目保護單位、各級文化管理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審計、檢查或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文化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傳承人服務與管理制度,加強對轄區內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服務與管理。
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對本項目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的傳承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應當每年6月30日前將其上一年度傳承工作情況(含報告和圖片、影像資料等)報送市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市文廣旅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指導項目保護單位通過培養傳承人、制作影像、編撰圖書、收集實物等方式,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技藝進行全面保護,完整記錄代表性傳承人所掌握的技藝和經驗。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文廣旅局核實后,取消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或長期不在其所傳承項目的中山市流布地居住、工作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因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
(六)本人自愿申請,放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七)其他應當取消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對因第(五)、(六)情形取消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過突出貢獻的,經過傳承人申請,可以授予其名譽傳承人稱號,但不再享受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每年的補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項目保護單位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文廣旅局。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市文廣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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