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類是水域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護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生物資源,近期坦洲鎮持續保持高壓態勢,開展電魚炸魚毒魚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電毒炸魚行為,守護生態水域安全。
近日,中山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中山市坦洲鎮農業農村局組成13人聯合行動組,開展電毒炸專項執法行動。行動現場查獲1起涉嫌使用電力捕魚設備違法捕撈案,并扣押涉案工具涉漁“三無”船舶1艘、電魚機2臺和電池組3套,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
坦洲鎮將繼續強化常態執法監督,切實加大對全鎮水域、漁港、碼頭的常態巡查檢查和執法力度,適時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聯防聯治,對電毒炸魚等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從嚴從重處罰,形成執法震懾。
法律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第四十三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使用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省禁止電、炸、毒魚規定》
第三條 全省漁業水域禁止電、炸、毒魚作業。
本規定所稱電、炸、毒魚作業,系指使用電力、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劑達到殺死、致暈、致殘捕獲或損害魚、蝦、蟹、貝類等漁業資源的行為。
在陸上或船艇上攜帶電、炸、毒魚工具且有電、炸、毒魚漁獲物的,視同電、炸、毒魚行為。
第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漁業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