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是極具危險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儲存或經營將會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構成嚴重威脅。歲末年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活動逐漸活躍,特別是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行為。本年度,坦洲鎮人民政府已查處煙花爆竹非法買賣案件74宗,刑事拘留7人,行政拘留3人,行政教育1人。請廣大市民朋友引以為戒。現公布4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
1月15日,坦洲鎮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來到坦洲鎮錦繡國際花城花和苑某商店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該商鋪存放一批煙花爆竹制品用于非法售賣,種類達26種,共計87箱。由于該商店負責人未能提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也無法證明煙花爆竹來源,執法人員依法依規沒收該批非法煙花爆竹,并予以兩萬元罰款。
案例二
1月16日,接坦洲鎮裕洲派出所電話舉報,十四村源泰街一帶存在非法買賣煙花爆竹行為,鎮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聯同鎮裕洲派出所工作人員對該區域開展檢查,其中發現十四村源泰街85號商鋪進行非法買賣煙花爆竹,現場查獲非法煙花爆竹成品共21類65箱,經查,陳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且該店主知法抗法,在執法過程中多次采取抵抗行為,當天晚上已被公安機關帶回進行教育。最后執法人員依法依規沒收該批非法煙花爆竹,并予以兩萬元罰款。
案例三
10月27日凌晨,坦洲鎮應急管理局聯合公安分局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聯合檢查時,發現柯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一商鋪及貨運車輛中,非法儲存加特林、米蘭之夜、8萬頭特紅等煙花爆竹2750箱、市估價約68.7萬元,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柯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已經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危險作業罪。公安分局立即對現場進行警戒,并對現場所老板(柯某)、貨車司機及卸貨人員共7人實施管控。最后,公安分局對柯某等7人進行刑事拘留。
案例四
11月20日,坦洲鎮應急管理局聯合公安分局到坦洲鎮永二村六嶺街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該場所存放一批煙花爆竹制品用于非法售賣,種類共6種,共計63箱,涉案金額達26731.6元。由于該場所負責人黃某未能提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執法人員依法依規沒收該批非法煙花爆竹,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溫馨提醒
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是指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家許可從事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無依法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或零售經營者,在轄區范圍內所有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經營、儲存行為均屬于非法行為。廣大群眾要自覺遵守禁燃禁售通告要求,不在禁燃禁售區域內銷售(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不在網上發布和轉發煙花爆竹銷售的廣告、視頻、照片;確有燃放和購買需求的市民,請在禁燃禁售區域以外合法門店規范購買、文明燃放。如發現有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的違法行為,請撥打熱線電話13326905636向鎮應急管理局進行舉報,鎮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將第一時間進行核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