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4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間,梁某源、李某瑞等34名員工到我鎮人社分局反映,稱長沙縣泉塘街道洛某臺球館(以下簡稱:洛某臺球館)的實際經營場所(位于坦洲鎮坦南社區)已于2024年8月1日停業并關閉,經營者張某宇無法聯系,洛某臺球館拖欠梁某源、李某瑞等34名員工2024年5月至7月工資,人社分局多次聯系洛某臺球館經營者張某宇到場處理未果。
2024年8月22日,人社分局啟動監察程序,對張某宇實行立案處理。通過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通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案件公告》、《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洛某臺球館于2024年9月7日前足額支付所欠梁某源、李某瑞等34名員工2024年5月至7月工資,但截至2024年9月9日,梁某源、李某瑞等34名員工2024年5月至7月工資仍未支付。
由于洛某臺球館經營者張某宇涉嫌欠薪逃匿的違法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人社分局于2024年9月14日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2024年11月中下旬坦洲公安分局成功抓獲嫌疑人張某宇,后經坦洲人社分局協調,洛某臺球館于2024年12月10日全額支付所欠梁某源、李某瑞等34名員工2024年5月至7月工資。
該案中,雖然張某宇最終全額支付工人工資,但仍要負刑事責任。
人社說法
欠薪逃匿是指企業主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為了逃避債務或獲取不正當利益,利用監管漏洞,故意關停企業或采取逃匿的方式將企業棄之不管,從而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并可能導致一系列社會問題。
法律解讀
欠薪逃匿的法律后果
1. 民事責任:企業主需承擔支付拖欠工資的責任,并可能因違約行為向員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2. 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企業主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可責令其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 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