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坦洲鎮生態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坦洲鎮某包裝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該司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廢機油、廢油桶、含機油手套和抹布、污泥、廢活性炭、廢水性油墨桶、廢干電池、廢舊膠版等危險廢物,配套建設有危險廢物儲存倉庫,現場能提供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但未能提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相關資料。
該司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的規定,存在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違法行為。在執法過程中,坦洲鎮執法人員依法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既保持執法的“溫度”,又牢固樹立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復查時該司已辦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相關問題已完成整改,暫未發現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企業應對突發環境安全事故的一把利劍,要堅持“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無備”。為規范企業內部的環境風險處置流程,增強企業對環境事件的應對能力,降低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帶來的環境危害和社會影響,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及時修訂預案。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內,采取有效措施處置環境突發事件,把影響降低到最小,筑起預防環境突發污染的第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