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6日,未成年人陳某某隱瞞年齡入職中山市坦洲鎮某食店,2024年5月17日,坦洲公安分局巡查發現陳某某是未成年人,隨即通報坦洲人社分局,坦洲人社分局立刻介入并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
經查實,中山市坦洲鎮某食店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之規定,在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7日非法使用童工陳某某。最終認定中山市坦洲鎮某食店非法使用童工陳某某12天。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中“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不滿一月的按一月計算)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之規定,坦洲人社分局對中山市坦洲鎮某食店發放《責令改正指令書》,要求其進行整改,并提交相關整改材料,另責令該食店將陳某某送回家交監護人,并對該餐廳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用工提醒】
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時,應認真審核求職者的身份、學歷、資格、工作經歷等信息是否屬實,通過審核求職資料、核對照片等方式查清求職者的身份信息,一律不得招用童工(特殊情況除外)。
【人社說法】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并對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等各主體的責任予以明確和細化。行政執法與監管的重點,也應及時切合社會需求,和立法予以配套,織密監管體系的網絡。謹慎、合法使用未成年工已經成為共識,但監管部門也應當不定時進行“回頭看”,讓企業在法制軌道內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