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亂建不僅嚴重侵占公共空間,損害社會公平正義,而且嚴重影響城市環境和形象,影響土地的正常使用、規劃的實施。
為深入推進“百千萬工程”走深走實,助力人居環境整治,坦洲鎮綜合行政執法局持續依法開展私搭亂建違法建(構)筑物拆除工作,2024年8月以來聯合相關村(社區)組織開展集中拆除行動10余次,清理拆除“兩違”37宗,合計13158平方米。
下一步,坦洲鎮將以“遏制新增、減少存量”為原則,堅決落實各相關部門、村(社區)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切實做好轄區重點區域違法建設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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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