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了,卻領不到失業保險金。參保多年,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例】
李某今年57歲,在我鎮工作多年,于今年7月被公司辭退,因資料不齊全申請失業保險金不成功。
我鎮人社分局工作人員了解到,李某于2024年2月春節假期間提出離職,后于2024年3月重新入職,2024年7月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李某遂申請失業保險金,但由于公司申報減員原因時誤選擇“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后李某重新入職參保不足六個月,且無法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工資發放流水等材料,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經我鎮人社分局工作人員主動與公司相關負責人溝通,已核實李某2024年3月重新入職有簽訂勞動合同,2024年7月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我鎮人社分局工作人員耐心向公司解釋相關政策法規,公司表示理解并配合員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并于2024年9月4日陪同李某一同到社保窗口辦理申請失業保險金業務。
【人社說法】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為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在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為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據實寫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辦理失業金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 辦理定期失業金業務,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審核后的失業金將發放至本人社保卡;如沒有辦理社保卡的需提供本人的銀行存折(卡)。
? 涉及短期參保(在單位參保6個月以內)還需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工資發放流水等證明材料。
? 如果2014年7月前在我市參加失業保險的,還需提供本人戶籍證明(首頁和個人頁)。
【法條鏈接】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據實寫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