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的危害
森林火災是指失去人為控制,在林地內自由蔓延和擴展,會造成植被損壞、水土流失、環境污染、生命財產受損,對森林、森林生態系統和人類帶來一定危害和損失的林火行為,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處置救助較為困難的自然災害。
森林火災的產生原因
自然原因:雷擊火、自然火等。
人為原因:
生產性火源:燒墾、燒荒等農林牧業生產用火
非生產性火源:野外取暖、吸煙、人為放火等。
森林火災的發生規律
年周期性規律:多發生在降水少的干旱年;
季節性變化:多發生在干季,如我國南方的冬、春季,北方的春、秋季;
日變化:多發生在氣溫較高,相對濕度較小,風較大的中午時段。
森林火災的應急要點
?發生森林火災應及時報警,準確報告起火方位、火場面積以及燃燒的植被種類;
?身處森林火場時,要保持頭腦冷靜,迅速向安全地帶轉移,選擇火已經燒過或者雜草稀疏、地勢平坦的地段,穿越火線時要用衣服蒙住頭部,快速逆風沖越火線。切勿順風在火線前面逃跑。
撲滅森林火災基本原則
森林撲火要堅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基本原則,打早是指及時撲火,打小是指撲打剛發生的火,打了是指撲火的徹底性,既要撲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滅一切余火。三者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打早是滅火的前提,打小是滅火的關鍵,打了是滅火的核心。
森林火災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牢記森林防火十不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