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進口冷鏈食品安全與疫情防控緊密相關,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工作是阻斷進口食品疫情傳播風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認真履行好各項責任,確保所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
一、案情簡介
2021年,坦洲鎮執法人員對坦洲鎮某凍品店進行現場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在該凍品店冷柜中發現有2盒冷凍俄羅斯甜蝦共2kg,該凍品店能出示上述冷凍食品的進貨單據和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藥品經營許可證》等,但該凍品店未將上述冷凍食品中上報至“冷庫通”系統,未建立登記電子臺賬和紙質材料臺賬,未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批號等信息。按照《廣東省農貿市場和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專班關于加強經廣東省口岸入境的進口冷鏈食品管控有關事項的通告》的相關要求,經營凍品時,必須嚴格索證索票(包括進貨單據、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認真查驗凍品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隨附追溯碼、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證明和集中監管倉出倉(庫)證明文件(簡稱“一單一碼四證”)等資料,并制作凍品進貨臺賬并按要求在“冷庫通”準確、及時、真實地上報出入庫信息。
二、執法依據
該凍品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案件啟示
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建立嚴格的進貨查驗制度,潛在的違法風險和責任即可能由食品經營者承擔。
作為凍品經營者,如果沒有上傳“冷庫通”,一旦后續檢測中發現涉案凍品為“陽性”,則很難追溯到接觸過這批產品的人員,會為流調工作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也會對疫情防控帶來較大的隱患和漏洞。因此,每個食品經營者,都應當意識到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登記相關的進貨臺賬的重要性,建立嚴格的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是保障自身合規,避免法律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更是保護消費者,為溯源工作提供便利的一個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