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有關部門、單位:
《坦洲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業經鎮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徑與鎮市場監管分局聯系。
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坦洲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我鎮正常經濟社會秩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山市突發事件緊急信息報送制度(試行)》《中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我鎮行政區域內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處置,適用其他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科學評估,依法處置。依靠科學,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確食品安全事故應對的責任、程序和要求,確保應急處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制度,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體系
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鎮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鎮領導。
副總指揮:鎮食安辦主任(鎮市場監管分局局長)、鎮衛計局局長以及按事故性質確定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鎮食安辦主任(鎮市場監管分局局長)為現場指揮官。
成員:人社分局、宣傳辦、文體教育局、司法所、發改局、經信局、農業和農村工作局、社會事務局、住建局、衛計局、生態環境分局、交通分局、城管和執法分局、市場監管分局、財政分局、公安分局、市自然資源局第四分局、鎮食安辦等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鎮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1)人社分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技工學校食堂發生的集體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宣傳辦:負責指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3)文體教育局:負責協助對學校(不含技工學校)、幼兒園食堂發生的學生集體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司法所:指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工作。
(5)發改局:負責職能范圍內糧食相關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
(6)經信局: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做好對農貿市場銷售農產品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7)農業和農村工作局:負責開展因地產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違法使用農業投入品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產地食用農產品相關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
(8)社會事務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集體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響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9)住建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工地食堂發生的集體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0)衛計局:負責組織醫療救治;組織開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開展標本采集、送檢;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級評估。
(11)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對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置。
(12)交通分局:負責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道路、水路運力保障;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13)城管和執法分局:負責協助市場監管分局對涉及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流動攤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14)市場監管分局:負責調查處理生產加工、餐飲和流通領域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責令生產加工單位召回問題產品并作相應處理;組織開展相關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負責調查處理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15)財政分局:負責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保障和監督管理。
(16)公安分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17)市自然資源局第四分局: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國有林場范圍的森林、自然保護地公園等區域的有毒動植物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18)鎮食安辦:負責鎮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相關成員單位開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級評估、應急處置和責任調查等;發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組織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處置體系及人員隊伍建設。
鎮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食安辦,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鎮食安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鎮指揮部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檢查督促各成員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向市食安辦、鎮人民政府、鎮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通報事故的應急處置情況;組織信息發布等。
2.3專家組
鎮食安辦牽頭成立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專家咨詢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鎮衛計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我鎮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制訂并實施我鎮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建立覆蓋全鎮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體系。
3.2.1.1 事故信息來源
(1)事故發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3)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抽檢的信息;
(5)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監測的信息;
(6)經核實的公眾舉報或投訴的信息;
(7)經核實的媒體報道的信息;
(8)其他地區通報我鎮的相關信息。
3.2.1.2 報告主體和時限
(1)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事件的單位,要在2小時內向鎮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時,鎮食安辦在事發后2小時內向市食安辦報告,并隨時續報最新發展。
(2)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在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后2小時內,向鎮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臨床醫療機構,要立即向鎮衛計局報告;鎮衛計局接報后要立即通報鎮食安辦,同時向市衛生健康局報告。
(4)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或投訴,經初步核實后2小時內報鎮食安辦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
(5)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后2小時內,向市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6)鎮宣傳辦及各相關部門要加大輿情信息監測,收集媒體報道的有關事故信息,報鎮食安辦;鎮食安辦應盡快核實,并于2小時內將核實情況報市食安辦。
(7)鎮有關部門(單位)收到市或港澳地區通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2小時內通報鎮食安辦。
(8)鎮食安辦收到相關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2小時內整理并報市食安辦。
3.2.1.3 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食品生產經營者、臨床醫療機構、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社會團體、個人報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涉及人數等基本情況。
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況(包括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鎮食安辦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評估,初步判定是否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級別,由鎮食安辦向鎮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3.2.3 響應啟動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4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決定啟動Ⅰ級響應。鎮指揮部按照國家、省、市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2)Ⅱ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Ⅱ級應急響應。鎮指揮部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各有關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3)Ⅲ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Ⅲ級應急響應。鎮指揮部按照市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各有關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4)Ⅳ級響應
Ⅳ級應急響應由鎮指揮部辦公室報請鎮人民政府,由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鎮指揮部組織實施,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并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跟進事故發展趨勢和事故處置情況,必要時,報請市食安辦派出工作組前往事發地給予指導、協助。
啟動應急響應后,可視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發展趨勢等,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由鎮指揮部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響的人員,及時上報事故和人員中毒、死亡情況,分配救治任務,協調各級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和分配。
3.2.6 社會動員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鎮人民政府或鎮指揮部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鎮審計辦、紀委-監察室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7.1 終止條件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2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要及時終止應急響應: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同時期無同類新發病例出現;食源性污染導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經過最長潛伏期后無同類新發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衛生處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3.2.7.2 終止程序
鎮指揮部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有關監管部門監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追溯、銷毀確認受到污染的相關食品、原料產品、食品接觸材料等,并將相關清單報鎮指揮部辦公室,經鎮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后報市指揮部。
有關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事故后期處置工作結束后,鎮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相關防范和處置建議,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
(1)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2)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監測和預警,中毒和死亡人員情況、救治和調查處置情況等。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舉行新聞發布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等。
4 應急保障
鎮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加強本地區食品安全應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鎮財政分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用。
鎮衛計局要健全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的醫療救治體系,確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鎮食安辦統籌規劃全鎮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網絡體系建設;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收集渠道,確保事故報告及時、相關信息收集及時準確。
鎮食安辦要推動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相關技術應用,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5 監督管理
鎮食安辦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防范與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單位負責的原則,由各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對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 則
(1)名詞術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由鎮食安辦負責解釋。
(3)鎮有關部門(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4)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坦洲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中坦府辦通〔2017〕2號)自本預案印發之日起廢止。
7 附 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包括港澳臺地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我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鎮(區)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鎮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