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坦洲鎮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案件信息2018年第(7)期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經辦機關或單位 |
備注 |
1 |
中食行罰 〔2018〕TZ008號 |
鄭高興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
鄭高興 |
公民身份號碼:452625********2839 |
中山市坦洲鎮大興路1號底層第2卡 |
鄭高興 |
2018年5月14日經營經檢測含有不得檢出物質【對乙酰氨基酚】(1679.2μg/mL)的“下火王”涼茶。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經合議,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00.00元;2、處罰款120000.00元。 |
公示之日前未履行 |
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8/24 |
中山市坦洲鎮食品藥品監督所 |
|
2 |
中食行罰 〔2018〕TZ011號 |
唐忠翔經營禁止經營的水產品案 |
唐忠翔 |
公民身份號碼:440882********5011 |
中山市坦洲鎮十四村沖尾市場檔位 |
唐忠翔 |
2018年6月2日經營的“貴生蜆”“青口”和“三角貝”水產品經檢驗【氯霉素】實測值分別為1.59μg/kg、0.72μg/kg和0.73μ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暫養水經檢測未檢出【氯霉素】殘留。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經合議,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經營貴生蜆、青口和三角貝的違法所得430.00元;2、處罰款:10000.00元。 |
公示之日前未履行 |
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8/16 |
中山市坦洲鎮食品藥品監督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