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坦府規字〔2024〕2號 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關于延長《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有效期的通知
一、延長期限
我鎮于2021年7月7日制定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為3年,即《辦法》已于2024年7月7日到期。為確保政策文件的延續性,經研究,現決定延長《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有效期,將其有效期延長1年,即延長至2025年7月7日。在繼續施行期間,《辦法》如有修改或廢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廢止的通知為準。
二、主要內容
(一)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擁有所有權的生產資料和生產經營項目、農村小型建設項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資產和資源,通過民主議事、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立項登記等程序,有償出租、發包、轉讓、出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公司企業和其他合法交易主體從事生產經營,并訂立集體資產交易合同以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全過程行為。
(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設有哪些機構。1. 鎮街設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鎮“三資”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行為的指導和監管,負責鎮“三資”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交易過程提供政策指導、見證交易等服務。2. 村(社區)成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站(以下簡稱交易站)。交易站為村(社區)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活動提供合適的場所,實施規范的管理。
(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主要有哪些內容。1.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廠房、倉庫、員工宿舍、貨運場、商業街、市場、商鋪、酒樓、賓館、水電排灌設施、機器設備等,以及各種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非經營性資產:村辦公樓、學校、幼(托)兒園、老人活動站、衛生服務站、宗族祠堂等,以及其他公益性資產。3.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農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魚塘、水塘、山塘)等。
(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流程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資產交易流程包括:民主議決→立項登記→信息發布→組織交易→成交確認→交易結果公示→簽訂合同→交易資料存檔。
(六)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怎樣實行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時,必須由部分股東代表和2名以上監委會成員到場見證監督;達到鎮級監管標的額度的資產交易項目,邀請鎮“三資”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到交易現場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