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坦府規字〔2021〕 6號關于印發《坦洲鎮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一、平臺扶持
開園補助。達到認定條件,經認定為鎮級產業園的,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按照每平方米250元的標準給予開園補助,即第一年按園區使用面積給予一次性補助;第二年、第三年,按園區新投入的使用面積給予一次性補助。開園補助總建筑面積(3年合計)不超過10000平方米。
對認定為鎮級產業園的,每年經考核達標的,逐年給予產業園運營管理機構運營補貼,標準為每年15萬元。
公共平臺使用面積租金補貼。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每年予以補助,補助總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2022年12月31日前認定為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給予產業園運營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在本辦法實施期內,對被評為國家、省“人力資源服務誠信示范機構”榮譽稱號的,我鎮按市獎補資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獎補。
二、入園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扶持
租金補貼。對入駐產業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港澳籍人士在坦洲注冊企業)根據企業納稅申報營業收入按比例逐年給予租金補貼,每平方米補貼不超過40元,最長不超過5年,其中第4、第5年租金補貼比例減至原標準的50%。具體標準如下:
1. 上年度納稅申報營業收入達到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的租金補貼,每年最高不超1萬元;
2. 上年度納稅申報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的租金補貼,每年最高不超2萬元;
3. 上年度納稅申報營業收入達到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60%的租金補貼,每年最高不超4萬元;
4. 上年度納稅申報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80%的租金補貼,每年最高不超10萬元;
5. 上年度納稅申報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給予全額租金補貼,每年最高不超15萬元;
6. 上年度納稅申報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及以上的,給予全額租金補貼,每年最高不超20萬元;
租金補貼采取“先繳后補”方式,租金未達到補助上限的,按照租賃合同實際面積和金額進行補助。租賃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入駐園區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 在坦洲設立的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 獲得本市人社部門行政許可;3. 申請入園時沒有未了結的勞動糾紛案件。
園區骨干企業獎勵。鼓勵優質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港澳籍人士在坦洲注冊企業)入駐園區,對新入駐園區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其當年納稅申報營業收入情況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1. 當年納稅申報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且營業額為正增長的,給予當年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
2. 當年納稅申報營業收入達到3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且營業額為正增長的,給予當年一次性15萬元的獎勵;
3. 當年納稅申報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且營業額為正增長的,給予當年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4. 當年納稅申報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及以上,且營業額為正增長的,給予當年一次性50萬元的獎勵。
三、人才扶持
為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中山發展招才引智,把產業園打造成人才服務高地,對園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市外特別是港澳地區引進符合中山市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目錄的各層次優秀人才,經市級認定,按不同人才類別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市標準的50%。
第一類別人才10萬元/人,
第二類別人才5萬元/人,
第三類別人才2.5萬元/人,
第四類別人才1.5萬元/人,
第五類別人才5000元/人,
第六類別人才2500元/人。
四、活動扶持
對園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共同舉辦的專業論壇、學術會議等公益活動,根據活動效果給予活動費用50%(邀請國家級專家最高不超過10萬元、省級專家最高不超過5萬元、市級專家最高不超過2.5萬)的獎補,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態創新,我鎮在該補貼項目的補貼總額每年不超過10萬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托機構開展活動并獲得財政經費支持的項目除外。
五、附則
產業園運營管理機構必須是在本市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機構,建有科學規范的管理機制和運營機制,擁有不少于4人的管理服務團隊。
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對認定為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市政策涉及鎮配套獎補資金的,我鎮已按本辦法給予的補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發放。若低于市要求配套標準的,則補足差額部分;若高于市要求配套標準的,則不再發放。
經營期限要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園區后,實際經營期限應不低于3年,且不改變在坦洲鎮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有違反應立即追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