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解讀
各村(居)委會,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反映。
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基層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中府辦〔2015〕50號)、《關于修訂〈中山市鎮(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管理制度范本的通知》(中農函〔2017〕204號)、《關于印發中山市簡化農村小型建設項目流程指導意見(修訂稿)的通知》(中委農工辦〔2021〕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鎮行政區域范圍內,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交易方進行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交易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級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村級經濟聯合社、以村集體資產為依托成立的資產經營公司;組級股份合作經濟社、組級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擁有所有權的生產資料和生產經營項目、農村小型建設項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資產和資源,通過民主議事、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立項登記等程序,有償出租、發包、轉讓、出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公司企業和其他合法交易主體從事生產經營,并訂立集體資產交易合同以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全過程行為。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有償等價、有序競爭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資產交易,必須接受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的指導和監管,接受鎮紀委、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以及涉及其他有關業務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設立機構
第六條我鎮設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鎮“三資”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行為的指導和監管,機構主要由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黨建工作辦公室、公共服務辦公室、鎮財政分局等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負責鎮“三資”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交易過程提供政策指導、見證交易等服務。
第七條村(社區)成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站(以下簡稱交易站)。交易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進行管理和交易的機構,由村(社區)經(股)聯社的社長、資產管理人員、民主理財監督組(監事會)、村(社區)務監督委員會等相關人員組成。交易站為村(社區)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活動提供合適的場所,實施規范的管理。交易站職能如下:
(一)執行本鎮制定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二)做好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經濟合同資料的核實和錄入工作,建立規范的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履行農村集體資產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監管。
(三)當村(社區)、組級集體開展資產交易活動時,對其行為是否符合民主議事、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要求進行初審,并提交鎮“三資”管理機構出具意見,按規定的立項、公示、交易、存檔等程序執行。
(四)及時將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的相關資料報送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備案。
(五)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回答社員有關集體資產管理方面的咨詢。
(六)為村(社區)開展資產交易活動提供交易場所,組織開展資產交易工作。
(七) 做好集體資產交易資料的整理和存檔工作。
(八) 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資產內容
第八條通過交易站進行管理和交易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廠房、倉庫、員工宿舍、貨運場、商業街、市場、商鋪、酒樓、賓館、水電排灌設施、機器設備等,以及各種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非經營性資產:村辦公樓、學校、幼(托)兒園、老人活動站、衛生服務站、宗族祠堂等,以及其他公益性資產。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一是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農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魚塘、水塘、山塘)等;二是未利用地。包括灘涂(沿海、內陸)、河流水面、空閑地等土地;三是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民宅基地、商服用地、特殊用地、公共服務用地等其他土地納入集體資產管理范疇。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企業或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合作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所占的股份。
(五)農村小型建設項目。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小型建設項目是指納入“中山市美麗鄉村建設項目庫”的農村小型建設項目,按照《關于印發中山市簡化農村小型建設項目流程指導意見(修訂稿)的通知》(中委農工辦〔2021〕17號)的文件規定,未納入“中山市美麗鄉村建設項目庫”的農村小型建設項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章資產交易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易的資產必須是所有權限明確、處置權限清晰的,無債務、無其他補償事項的資產,并按層級民主議事決策制度要求表決通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資產臺賬、經濟合同臺賬,詳細記錄資產增加、減少、日常使用、維修保養、報廢以及經濟合同執行等情況,與資產監管和交易管理平臺銜接,實行集體資產運作的全程動態跟蹤與管理。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易的資產,該組織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其資產的經營方式,集體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處置性質要求,分為市級公開交易、鎮級監督交易、交易站公開交易和自行組織交易四種方式,實行分級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屬于鎮政府統籌安排租用的,按鎮統租統管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根據《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號)、《關于印發中山市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07〕124號)的規定,出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交易項目,應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市土地交易機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交易: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項目,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用于工業及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轉讓項目(含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的聯營或合作建房項目)。
第十二條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條件的,在鎮“三資”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現場監督下,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
(一)村(社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
(二)單宗合同土地面積50畝以上,及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的耕地、園地、魚塘(山塘)、山地、林地、灘涂等農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
(三)單宗合同標的額10萬元以上,及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市場、酒樓、賓館、商業樓宇等物業使用權或經營權的交易。
(四)單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及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廠房、倉庫使用權或經營權的交易。
(五)單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及年租金收入5萬元以上的市場攤位、商鋪等資產的經營權交易。
(六)其他在鎮范圍內影響較大的集體資產的交易。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資產交易標的額的交易業務,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資產交易流程,在交易站進行公開交易:
(一)單宗合同土地面積50畝以下,及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下的耕地、園地、魚塘(山塘)、山地、林地、灘涂等農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
(二)單宗合同標的額10萬元以下,及出租年限在5年以下、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場、市場、酒樓、賓館、商業樓宇等物業使用權或經營權的交易。
(三)單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下,及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的廠房、倉庫使用權或經營權的交易。
(四)單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下,及年租金收入5萬元以下的市場攤位、商鋪等資產的經營權交易。
第十四條村(社區)自行組織交易的集體資產,應根據該項資產以往的交易價格,參照周邊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制定交易底價和資產交易方案,按照相關民主決策程序進行表決、公示,報送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機構備案,接受鎮的指導和監督。村(社區)集體對以下資產自行組織交易:
(一)租期在1年以內,租賃人員變動比較頻繁的員工宿舍、商鋪的出租項目。
(二)經鎮“三資”管理機構同意的具有明確合作伙伴的交易項目。
(三)其他經鎮“三資”管理機構同意的適合由村(社區)自行組織交易的集體資產。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全部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在交易站采取協商談判的方式進行協議續約:
(一)承租的企業發展前景符合我鎮產業發展規劃;
(二)新一輪承租租金符合市場價格水平;
(三)原承租的企業誠信度高,信譽良好,在承租經營期間準時繳納租金、無偷稅漏稅、拖欠員工工資、拖欠水電費、垃圾費等記錄;
(四)續租交易方案經鎮“三資”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五)根據民主議事制度,按照民主決策程序進行討論、表決通過,同意由原承租方續租。
采取協商談判方式進行協議續約的集體資產,應在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到期前60天,在村(社區)公開欄公示,告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同即將到期。表決議決的租賃方案及相關資料送交鎮“三資”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資產必須進入交易站交易,不得擅自將集體資產標的金額、面積或期限分拆,以規避進入交易站交易。
(一)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的集體資產,依據交易標的物的屬性情況,選擇以下競價方式:
1. 采取交易站現場舉牌(或口頭)競價,以價高者中標成交的方式。
2. 采取規定時間進行書面密封報價,交易站現場競投當日當眾啟封登記報價,以價高者中標成交的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集體資產項目,在鎮“三資”管理機構監督指導下,可采取協商談判方式進行交易:
1. 村辦幼兒園、老人福利院、村(社區)保潔服務等涉及民生及公益事業項目。
2. 政府投資并與村(社區)集體發生經濟關系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3.村(社區)集體自行組織交易的項目。
第五章 交易流程要求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資產交易流程包括:民主議決、立項登記、信息發布、組織交易、成交確認、交易結果公示、簽訂合同、交易資料存檔等八個步驟。交易流程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民主議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即將到期的集體資產交易合同進行梳理,商議相關資產交易的交易方案和合同樣本,依據資產交易的性質、方式、范圍等要素,將交易方案按照民主決策制度和議事規則,召開相應層次會議進行討論、表決。討論表決事項的內容如下:
1.交易資產項目詳細信息;
2.交易(競價)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3.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4.交易保證金數額;
5.合同期限及履約保證金(押金)數額;
6.合同樣本。
7. 其他需要討論、表決的事項。
(二)立項登記
表決通過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寫《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意向登記表》,連同交易方案、合同樣本、會議決議等相關資料報送鎮“三資”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鎮“三資”管理機構收到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資產交易資料,結合當地土地規劃、產業準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建設用地政策、民主議事等情況出具意見,確認資產交易的級別、方式和發布的范圍,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處理、回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資產交易平臺系統中如實登記反映。
涉及村(社區)重大的集體資產交易項目,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生態環境保護局、應急管理局、財政分局、市場監管分局等職能部門應加強對集體資產交易的聯審,從土地、規劃、產業、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落實資產監管工作部門聯動機制,積極協助、配合村(社區)集體做好資產交易管理工作,及時處理解決隱患問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三)信息發布
集體資產交易立項登記后,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方案》《會議決議》《合同樣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招標信息》等相關資料在村(社區)公開欄上進行公告,同時由交易站將交易招標信息發布到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管理平臺、村(社區)電子屏幕等相關平臺系統中。在公開欄、電子屏幕和中山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上公布的主要內容應一致,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屬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交易項目,應在市土地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信息發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個自然日。資產交易信息發布的內容如下:
1.交易項目基本情況;
2.交易底價;
3.報名人資格條件;
4.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5.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6.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7.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8.標的物競得人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
9.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交易信息發布期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隨意變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項目。如遇特殊情況或因交易項目發生重大變故,確需變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項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緊急召開村民(股東)代表會議,說明變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的原因,爭取獲得村民、項目競投人的諒解;在項目交易日到期前向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書面報備后,再變更已發布的交易信息或撤銷交易項目。
(四)組織交易
1.報名登記。(1)在公告期限內,交易站接受有意進行資產交易的個人、公司企業、法人單位等申請人的報名登記;資產交易項目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經交易站審查符合競投條件的申請人,應及時通知其參加資產交易的競投活動,并按相關規定繳納交易保證金。(2)現我鎮正積極探索實施網上報名登記,在線上進行招投標,具體操作流程和工作指引待明確后再另行通知。
2.資料準備。交易雙方進行交易須提交必要的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資料如下:
①交易籌備資料。包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意向登記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方案》《會議決議》;
②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有效證件;
③標的物權屬的有效證明材料;
④交易合同樣本;
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交易站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資產交易意向人提交的資料如下:
①交易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企業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有效證件);
②交易保證金。資產交易項目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的,交易意向人應通過金融機構繳納一定數額的交易保證金;
③按照信息發布的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開展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專門工作人員提前通知交易意向人準時參加現場交易會。在信息發布到期后,集體資產交易站在交易日按照既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組織交易:
(1)符合競投資格者簽名報到;
(2)對交易意向人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在場民主監督小組成員代表簽名確認;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介紹競投資產的基本情況;
(4)宣布競投規則,按價高者得的原則或交易文件設定的規則確定競得人。
(五)成交確認
交易成功后,交易站向資產交易競得人發出《成交通知書》。
(六)交易結果公示
成功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結果在交易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管理平臺、村(社區)電子屏幕等渠道進行公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步將交易結果在公開欄上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的內容如下:
1.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2.競得人名稱;
3.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4.公示期限;
5.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七)簽訂合同
公示期間若無人表示異議,從公示期屆滿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資產交易合同文本、成交通知書和相關資料(紙質版及電子文檔),送交鎮司法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經審核后,交易雙方須及時簽訂書面集體資產交易合同。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必須寫明不允許轉租或變相轉租,一經發現資產交易競得人轉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無條件解除集體資產交易合同。資產交易競得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交易,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同一項目重新交易不再接受其報名。
(八)交易資料存檔
集體資產交易完成后1個月內,交易站對交易資料進行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存檔保管,并報送鎮“三資”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交易站在實施上述資產交易八個步驟時,必須同步運用平臺系統中的“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監管模塊”,進行網上起草、送審、簽約、見證、備案和存檔管理。
第六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在保證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現場競價會方式進行交易。
(一)資產交易過程中,如果只有1個資產交易意向人到達競價會現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不低于該項資產的交易底價進行交易,并把交易結果在村(社區)、組級公開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有2個及以上資產交易意向人到達競價會現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采取現場舉牌競價(價高者得)的方式進行交易;無人參與競投的,另行組織交易。
(三)如連續2次公開交易都未能成交的項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向鎮“三資”管理機構書面申請自行發包或出租;但交易條件發生變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收回流拍的交易項目,調整交易項目條款,依照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流程重新進行公開交易。
(四)一般情況下,合同期滿的農村集體資產必須通過交易站進行立項交易,并重新簽訂合同。
(五)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五條規定的優質承租方,需要續約的項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先擬定續約方案并說明續約的理由和原因,先由鎮“三資”管理機構初審,再按照民主決策程序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報鎮“三資”管理機構加具意見。鎮“三資”管理機構加具同意意見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方可與承租方簽訂續租合同。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交易項目有特殊要求,需要在我市其他合法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其資產交易方案經民主議決程序通過,并經鎮“三資”管理機構備案后,方可通過我市其他合法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時,必須由部分股東代表和2名以上監委會成員到場見證監督;達到鎮級監管標的額度的資產交易項目,邀請鎮“三資”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到交易現場監督指導。
第二十一條交易站應在簽訂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將集體資產交易信息錄入鎮集體資產管理交易系統。
第二十二條在交易站簽訂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合同,需要鑒證和公證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鑒證或公證的費用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處理。
第二十三條為了減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集體資產交易工作需要而召開的民主決策會議次數,簡化工作環節,提高工作效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將半年內即將到期的資產交易項目,成批進行民主議決和立項登記。
第二十四條在現場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之一特殊情況或突發事件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作出延期交易或中止交易的決定,并立即向鎮“三資”管理機構反映情況,迅速將決定信息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方對本次資產交易項目提出異議,且提交有效證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行為嫌疑,且調查屬實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或突發事件導致資產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鎮“三資”管理機構收到涉及資產交易違規的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分拆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投標的,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條款嚴格執行的,未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并視其情節輕重扣減其年底考核分值;造成集濟損失的,依法、依規追討經濟賠償,并由鎮紀檢監察部門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按照黨紀、政紀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鎮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理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七條交易關系的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采取弄虛作假、串通、瞞騙等不正當手段,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追討其賠償責任;有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經調查情況屬實、證據確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依據合同約定途徑解決;或向鎮“三資”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能協商或調解解決的,當事人有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與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坦洲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承擔,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中坦府〔2017〕6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山市坦洲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機構工作職責
2.中山市坦洲鎮村級集體資產交易工作站工作職責
3.中山市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評標守則
4.中山市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競投規則
附件1
中山市坦洲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機構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和完善我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二、組織轄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意向登記出具意見。
四、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流程制度和完善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并進行動態管理。
五、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系統情況進行監管。
六、協助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信息的發布,引導規范交易流程。
七、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集體資產交易合同。
八、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集體資產交易資料的整理和存檔工作。
九、統計匯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交易情況。
十、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附件2
中山市坦洲鎮村級集體資產交易工作站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辦法。
二、完善村(社區)交易站的規章制度,參加鎮組織的業務人員培訓,加強政策宣傳。
三、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管理制度,實行集體資產動態管理。
四、操作使用中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臺交易系統及監控系統。
五、向鎮“三資”管理機構提交村(社區)所屬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意向登記。
六、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信息咨詢服務。
七、接收交易文件資料,并對交易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
八、提供集體資產交易場所,組織和實施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
九、對交易公告、交易方案、成交通知書、合同及有關資料實行備案管理。
十、統計匯總全村(社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情況。
十一、完成鎮“三資”管理機構交辦的資產監管和交易管理其他事項。
附件3
中山市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評標守則
一、遵守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遵守評標保密制度。
三、獨立開展評標工作,不遵從招標人的授意,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制約、影響。
四、不得收受投標人的任何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參加投標人組織的宴請、娛樂等可能影響招標投標公正性的活動。
五、及時向鎮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常現象。
附件4
中山市坦洲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競投規則
為規范我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平、公開、公正,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合法競爭的原則。交易全過程實行視頻、音頻監控。
第二條資產交易標的物需經民主議事決策和立項意向登記程序后方能進行交易。對受理進入村(社區)資產交易站進行交易的項目信息,應當在中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該農村集體組織公布欄等進行信息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條競投人不得相互串通報價,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其他競投人參與正當競投,參與競投的報名證明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實,取消其競投資格。若為競得人(受讓人),則撤銷其競得人(受讓人)資格,并沒收其交易保證金,同一項目重新交易不再接受其報名。
第四條競投人可以向標的物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咨詢基本情況,查閱和索取與競投有關的資料。一經辦理手續參與競投交易,即視為競投人已完全了解有關競投交易的全部內容,認可競投交易標的物現狀,并愿承擔參加競投交易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第五條競投前,競投人須按交易規定繳納競投保證金,其支付競投保證金的戶名要與競投人名稱相符,否則,不允許其參與競投。
第六條競投人憑“交易保證金”繳款回單、相關身份證明材料,進場參加競投,無證人員不得進入競投會現場。
第七條競投人參與競投交易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若為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法人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若為個體營業者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有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及經簽字、加蓋個人印章或按手印的復印件;若為自然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經簽字、加蓋個人印章或按手印的復印件。
第八條競投人如委托代理人競投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如為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經簽字、加蓋個人印章或按手印的復印件)。代理人在代理授權內實施競投行為。授權委托書中的代理權限應當為注明代為競投報價、簽訂合同協議等具體授權事項,因代理人實施一切競投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全部后果及責任,由委托人承擔。
第九條如果因故必須變更競投交易時間和地點等事項,交易站應提前通知競投人,競投人應予以認可及配合,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十條競投報價采用現場舉牌競價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交易站應在交易日組織交易。只有1個競投人參與競投的,以不低于底價的報價成交;有2個或2個以上競投人參與競投的,應當采取競投方式進行交易,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無人參與競投的,另行組織交易。
第十二條交易站根據資產權屬邀請鎮“三資”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該農村集體組織相關代表、監委會成員到交易現場作見證,確保競投交易過程依法合規進行。
第十三條在競投過程中,集體資產交易(出讓、出租、發包)方的代表、見證代表和競投人等要將手機等通訊設備需關閉或調至靜音,不得發生有喧嘩、大鬧等影響競投現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競投成功后,交易雙方應當在交易站現場簽訂《成交通知書》,并在競投結果公示期滿后按照規定期限內到交易站現場簽訂合同。若競得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交易,撤銷其競得人資格,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同一項目重新交易不再接受其報名。若交易成功,交易站應當在中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將交易結果公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要同時在本村組公開欄上公示,接受村民監督;若交易不成功,應重新組織交易。
第十五條競投人在參與競投交易前要充分認知競投交易標的物全部情況,若因競投交易成功而引起糾紛和損失,交易站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本交易規則最終解釋歸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