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坦洲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實施細則(試行)》解讀
各村(居)委會,各部門、單位:
經研究,現將《坦洲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徑與鎮經信局聯系。
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坦洲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快我鎮中小企業發展,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中山市新型公共服務平臺集聚區建設的實施意見》(中府辦〔2017〕10號)、《關于印發中山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經信〔2017〕178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經坦洲鎮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由坦洲鎮經信局編制預算,用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公共服務平臺項目、首次上規上限項目、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項目、高成長中小企業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在“坦洲鎮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鎮兩級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
第二章 資助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 資助對象:在坦洲鎮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獲得中山市相應資金扶持,具有良好信譽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微型的企業以及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首次被省統計局納入規上、限上的企業及大個體。
第五條 資助類型
(一)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資助對象,包括智能制造公共服務平臺、智能產品公共服務平臺、共享設計平臺、教育培訓平臺、兩化融合公共服務平臺、物聯網化公共服務平臺、大數據公共服務平臺、檢驗檢測平臺、快速加工中心、共性工廠、綠色制造公共服務平臺在內的,滿足我鎮工業企業發展需求且獲得市相應資金扶持的新型公共服務平臺。
(二)首次被省統計局納入規上、限上的企業及大個體。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通過實施股份制改造后實現上規上限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
(四)獲得中山市高成長中小企業項目資助的中小企業。
第六條 資助標準
(一)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對進駐新型公共服務平臺集聚區且被確認為市級公共服務平臺,并獲得中山市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資助的企業(下稱平臺企業),給予下列配套扶持:
1. 對平臺企業租賃經營場地最高按市補助額的50%給予配套補助,單個平臺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
2. 對平臺企業實繳注冊資本最高按市補助額的50%給予一次性配套補助,單個平臺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3. 智能制造公共服務平臺為坦洲鎮企業提供智能改造一體化解決方案,被采納后最高按市補助額的50%給予平臺企業配套補助,補助期限最長為3年,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75萬元。
4. 智能產品公共服務平臺為坦洲鎮企業提供智能產品改造解決方案,被采納后最高按市補助額的50%給予平臺企業配套補助,補助期限最長為3年,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5. 對共享設計平臺最高按市補助額的50%給予平臺企業配套補助,單個訂單補助金額不超過2.5萬元,補助期限最長為3年,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75萬元。
6. 物聯網化公共服務平臺為坦洲鎮企業提供物聯網化解決方案,被采納后最高按市補助額的50%給予平臺企業配套補助,補助期限最長為3年,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75萬元。
7. 對檢驗檢測平臺、共性工廠、快速加工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最高按市補助額的50%給予平臺企業配套補助,補助期限最長為3年,單個平臺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8. 對兩化融合公共服務平臺、工業互聯網和軟件服務平臺、大數據公共服務平臺、共性工廠、快速加工中心等,最高按市補助額的50%給予配套補助,補助期限最長為3年,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9. 對市外優質平臺企業在坦洲鎮設立總部的,最高按市搬遷費補助額的50%給予一次性配套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75萬元。
10. 對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公共性質的展示中心、體驗中心,最高按市補助額的50%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
(二)首次上規上限項目。對首次被省統計局納入規上、限上的企業及大個體,每家規上工業企業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每家規上限上服務業企業及大個體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三)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項目。規模以下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后實現上規上限的,最高按市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四)高成長中小企業項目。對市推進企業上規上限工程實施后上規的高成長性工業企業,最高按市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項目征集。在中山坦洲政務網上公布申報項目征集通知,申報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
(二)提交紙質資料。坦洲鎮經信局負責資金申報的組織工作,并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擬資助項目匯總表在中山坦洲政務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坦洲鎮經信局重新審核。公示期滿后,由坦洲鎮經信局根據公示結果、復審結果調整擬資助項目匯總表后,報鎮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審議。
(四)資金撥付。經鎮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坦洲鎮經信局會同坦洲鎮財政分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監督及績效管理
第八條 坦洲鎮經信局作為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可聘情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當對其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坦洲鎮經信局有權收回,并取消其5年內申請“坦洲鎮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收到資金后須依法納稅,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自覺接受經信、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撥付完成后,坦洲鎮經信局將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監督和抽查,按規定做好各級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0月17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