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中山市坦洲鎮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中山市坦洲鎮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山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中委〔2011〕15號)、《中山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委辦〔2010〕43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為做好本鎮培養引進緊缺適用人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專項資金扶持和引導作用,推動人才強鎮戰略實施,制定本暫辦法。
第二條 設立“坦洲鎮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由鎮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用于我鎮緊缺適用人才的培養、引進和獎勵等。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三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我鎮各項人才工作,包括:符合國家、廣東省、中山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的引進、培養項目;符合坦洲鎮制定的人才政策、方案以及人才活動中心的運營等。
第三章 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年度申報和審批制。
第五條 監督管理
(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由鎮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向鎮財政分局報送當年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申請使用資金的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省和我市的人事人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三)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鎮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四)符合中山市高層次緊缺適用人才條件的獎勵資金,按照中山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五)符合坦洲鎮制定的人才補助標準的資金,按本辦法執行。
(六)被認定為更高層次人才的,按更高層次標準發放,發放時扣除已發放金額,具體發放按協議執行。
(七)其他項目需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報鎮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送鎮財政分局備案。
(八)申請人(單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停止撥付后續資金,追回已撥資金,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九)受資助單位、個人在使用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時,若其所負責的項目進展緩慢或經費使用不當,鎮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有權作出核減、停止撥付或追回資助經費的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六條 我鎮以往相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8日起執行,試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