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中山市坦洲鎮引進應屆畢業生生活補貼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中山市坦洲鎮引進應屆畢業生生活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人才強鎮戰略,進一步優化我鎮人才隊伍結構,根據《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88號)、《中山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中委〔2011〕15號)、《關于進一步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意見》(中山發〔2017〕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對到我鎮工作的應屆畢業生進行生活補貼,并就做好生活補貼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應屆畢業生需符合以下條件(下文提及的重點大學指《關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名單的通知》(教研函〔2017〕2號)中提及的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一)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全日制重點大學本科學歷;
(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當年新引進的應屆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重點大學本科畢業生(計算方法為學歷證書上載明時間起12個月內),與所在企業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本辦法第四條范圍內的企業工作時間滿3個月,并在坦洲鎮按規定連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五險一金)滿3個月;申報人發生工作單位變動的,須于1年內與鎮內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坦洲鎮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納入鎮財政預算管理,由鎮組織人事辦每年編制財政預算計劃,從當年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據實列支,并撥付到申請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章 適用范圍、條件與標準
第四條 在坦洲鎮工商登記注冊,且經營場所在坦洲鎮的獨立法人,從事符合新能源產業、新能源裝備制造業、電子信息產業、先進裝備制造業、物聯網裝備、智能機器人、船舶裝備、現代辦公器材、旅游休閑產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健康醫藥、互聯網等產業體系以及其他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型研發機構,新型孵化器,創客空間等,列入本辦法扶持范圍。
第五條 全日制應屆畢業生的生活補貼標準:
(一)全國重點大學博士研究生:2500元/月,共補貼1年,分4期發放,每季度發放1期;
(二)非全國重點大學博士研究生:2000元/月,共補貼1年,分4期發放,每季度發放1期;
(三)全國重點大學碩士研究生:1800元/月,共補貼1年,分4期發放,每季度發放1期;
(四)非全國重點大學碩士研究生:1600元/月,共補貼1年,分4期發放,每季度發放1期;
(五)全國重點大學本科畢業生:1000元/月,共補貼1年,分4期發放,每季度發放1期;
應屆畢業生每人只享受一次本項補貼。
第三章 終止及罰則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補貼發放。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的;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弄虛作假的;
(三)申請人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并給予行政記大過或黨紀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四)申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申請人離開坦洲鎮工作的;
(六)其他不適合繼續發放的情形。
第七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如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經查實,取消申請資格,并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補貼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并對擬補貼人員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全責。一經發現造假,取消該企業所有人員享受補貼及以后申報的資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補貼人員的補貼資金,申請人所在單位對補貼資金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8日起實施,試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