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切實提高我鎮企業節水能力和用水效率,減少廢污水排放,力促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社會和水生態文明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中山市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府辦〔2012〕76號)、《關于加快推進中山市節水型企業建設的通知》(中水〔2016〕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資金來源
為提高我鎮用水效率,推廣建設節水型企業,鎮設立節水型企業建設補貼資金,資金總額為150萬元,在鎮水利所節水型社會建設資金中列支。
二、扶持對象
第一類企業:在我鎮登記注冊并生產經營,經自行建設獲批為中山市節水型企業(以通過市節水辦驗收合格為準)的工業企業。
第二類企業:我鎮年取水量超過10萬立方米以上的企業(以鎮自來水公司上一年度統計數據為準)。
三、扶持條件和方式
(一)扶持條件
1. 第一類企業:通過自身加強節水管理,實施節水技術改造,推廣應用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加快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提高中水回用和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并按照中山市節水型企業建設標準,經市水務局、市經信局和市節水辦聯合驗收合格,取得“中山市節水型企業”牌匾。符合此類條件的,給予企業建設資金補貼。
2. 第二類企業:只實施非工程措施的企業,通過聘請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完成水平衡測試,水平衡測試報告通過專家評審。符合此類條件的,給予企業水平衡測試資金補貼。
(二)扶持方式。節水型企業建設總投資由非工程措施投資和節水改造工程措施投資兩部分組成。
1. 非工程措施投資補貼:補貼金額最高為5萬元,合同價低于5萬元的,按實際合同價計算,超出5萬元的,補貼5萬元,超出部分不予補貼。
2. 節水改造工程措施投資補貼:對按節水型企業標準建設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實際合同價的50%),總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含15萬元)。
3. 對積極建設節水型企業并取得“中山市節水型企業”牌匾的企業,優先協助申請國家、省、市和鎮給予的其它優惠政策。
四、審批程序
符合扶持條件的企業,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鎮水利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經鎮政府審核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由鎮水利所負責按程序從鎮水利所節水型社會建設項目預算資金中發放補貼資金。符合要求的企業只能申請1次,先申請先安排,鎮節水型企業建設補貼資金總額用完即止。
五、資料提交
符合條件的企業應按類別分別提交如下資料:
(一)第一類企業
1. 中山市節水型企業申報書。內容包括節水型企業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水資源利用總體情況、企業自評及相關證明材料(格式見附件);
2.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原件核對后退回);
3. 技術咨詢和節水改造工程施工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原件核對后退回);
4. 由具有中介造價咨詢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中介預算書》原件;
5. 通過驗收的證明材料。
(二)第二類企業
1.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原件核對后退回);
2. 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并通過專家評審的水平衡測試報告書原件;
3. 技術咨詢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原件核對后退回);
4. 支付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原件核對后退回)。
六、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暫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