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獸藥經營監管,規范獸藥使用行為,保障畜禽養殖用藥安全,提升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就規范經營、安全使用獸藥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經營獸藥
獸藥經營者不得銷售表述為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等功效但未取得獸藥批準文號的假獸藥,經營處方藥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嚴格按照《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經營獸用處方藥和獸用非處方藥,對獸用處方藥、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柜擺放。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應單獨建立獸用處方藥購銷記錄和鄉村獸醫購藥銷售記錄,做好臺賬,留存處方箋或鄉村獸醫登記信息,購銷記錄與處方箋應保存二年以上。
二、正確采購獸藥
應從以下渠道采購獸藥:通過獸藥GMP驗收、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國內合法生產企業;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國內代理企業;通過獸藥GSP驗收、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通過動物診療機構診療后開具處方購買獸藥;通過合法的網絡渠道購買獸藥。獸用處方藥應憑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購買使用。
三、規范使用獸藥
《獸藥管理條例》明確了獸藥使用規定要求,養殖場(戶)等獸藥使用者要嚴格按照適應征、用法與用量、休藥期等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嚴格按照規定憑執業獸醫師開具的處方購買、使用處方獸藥,建立完整真實的用藥記錄。
動物養殖過程中嚴禁使用人用藥。
四、相關法律責任
(一)嚴禁銷售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有目的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所謂“水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假獸藥。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獸藥經營企業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嚴格憑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獸藥經營企業有未做好獸藥處方藥銷售臺賬、鄉村獸醫購藥臺賬等未按照規范實施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行為的,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經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
(四)嚴禁將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嚴禁拆零銷售原料藥。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