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事 人:中山恒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東興
住 址: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同勝大街22號1-3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6179869300
你(單位)五金制品項目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我局竣工環保驗收合格,你(單位)已于2005年11月建成投產該項目,從事五金制品生產加工。你(單位)以上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坦)環罰字〔2019〕2號),對你(單位)處罰款人民幣三十六萬元。
你(單位)于2019年2月11日收到以上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單位)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你(單位)在收到本催告書后10日內履行下列義務:
繳納罰款人民幣三十六萬元。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中山市生態環境局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中(坦)環罰催字〔2019〕1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我局領取該催告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對催告有異議,你(單位)可在公告期滿后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特此公告。
聯系人:孫先生
聯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鎮坦神北路91號三樓303室
電話:86219001
附件:中山市生態環境局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中(坦)環罰催字〔2019〕15號)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