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提升鎮村品質風貌,營造干凈整潔、整齊有序、美麗和諧的鎮村環境,助力“百千萬工程”建設加力提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們號召廣大商戶落實好“門前三包”責任制,重點對亂擺賣、亂搭建、亂堆放及亂貼畫等行為開展整治,齊心協力把坦洲建設得更加美麗宜居。
一、本次綜合整治重點路域
(一)沙坦路三鄉坦洲交界處至龍塘高架橋沿線。
(二)坦神北路全線,包含一知萬酒樓至坦洲村社區德溪路沿線、一知萬酒樓至大友市場樂怡路沿線、坦神北輔路與坦神南輔路十字路口交界處至坦洲鎮人民政府工業大道沿線。
(三)文康路全線。
(四)坦神南路全線。
二、本次綜合整治重點目標
(一)整治亂擺賣。路域沿線無占道經營、亂擺賣、堵塞消防車通道、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現象。
(二)整治亂搭建。路域沿線無破舊雨篷、遮陽篷、違規商業廣告招牌等破舊附屬設施,無違規設置防盜網、戶外廣告牌、橫幅等。
(三)整治亂堆放。路域沿線無亂堆放雜物或垃圾。
(四)整治亂貼畫。路域沿線無亂貼畫、“牛皮癬”小廣告。
(五)整治環境衛生。保持路域沿線干凈整潔,做到垃圾分類投放、物品擺放有序、衛生無死角,積極營造整潔舒適的環境。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請路域沿線各商戶自覺對照《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立即對存在占道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堆放、亂貼畫等行為,做好自查自糾工作,落實好“門前三包”責任制,并于10月20日前整改完畢,逾期未整改的,將依法進行整治,整治費用由違法當事人全額承擔,并追究相應責任。
請路域沿線各商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規范經營,落實好“門前三包”責任制,共同營造干凈整潔、整齊有序、美麗和諧的鎮村環境。
特此通知。
中山市坦洲鎮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10月10日
相關法律法規: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責任人應當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完好;
(三)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擅自占用街道兩側和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各類建筑退讓區域等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曬物品。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至二款 設置戶外廣告、戶外招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本市相關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維修、油飾、補正、拆除或者更新。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者應當征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審批要求設置戶外廣告;批準設置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拆除。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未按批準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批準設置期限屆滿后未及時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設置下列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城管和執法部門申請設置許可:
(一)戶外廣告設施屬于任一邊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二)屬于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三)項所指戶外廣告設施的(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會展、慶典、公益等活動,占用街道兩側或者公共場地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
(三)在公共信息欄以外設置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四)項所指戶外廣告的(即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的宣傳品)。
《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燈、LED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相近,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三)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設置的;
(四)破壞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器材、標志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頂、立交橋、高架橋、危房、違法建筑設置戶外廣告的;
(七)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占、損毀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的;
(八)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控制地帶,但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一)項所指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九)法律、法規或中山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