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坦洲鎮紅十字事業發展,加強和完善救助金管理,坦洲鎮紅十字會結合工作實際,現將《中山市坦洲鎮紅十字會救助金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與鎮紅十字會聯系。
中山市坦洲鎮紅十字會
2024年6月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坦洲鎮紅十字事業發展,加強和完善救助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山市紅十字救助金操作細則》,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坦洲鎮紅十字會參與的坦洲鎮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工作。堅持“救急、解困”的原則,在非嚴重自然災害時,突出幫助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響而處于困境的社會弱勢群體,助其渡過難關。
第三條 坦洲鎮紅十字會遵循人道主義宗旨參與社會救濟工作,是坦洲鎮社會救濟工作的補充和輔助,主要實施于緊急救助階段。救助工作應根據鎮紅十字會自身力量和困難者需求的輕重緩急相結合實施,力求適時適度,優先救助困難最緊迫的人。
第四條 坦洲鎮紅十字會所籌資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章 資金來源、審批與適用范圍
第五條 資金主要來源
(一)接收國(境)內外依法成立的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組織和個人的意向捐款;
(三)坦洲鎮紅十字會“慈善萬人行”籌款活動的捐款;
(四)坦洲鎮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有償服務收入的一部分;
(五)應國家、省、市紅十字會和地方政府的倡議,針對特定群體開展的公募活動使用后的結余;
(六)針對需要大額救助的求助者,以其特殊的實際困難專題向社會募捐及專款專用后的結余。
第六條 資金使用范圍
(一)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傷害、重大疾病及助學;
(二)鎮紅十字會開展的救助項目;
(三)意向救助項目;
(四)坦洲鎮政府重點幫扶項目。
第七條 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公開、透明”的原則(捐贈款物公開、分配使用透明)。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流程
第八條 本鎮戶籍或持有在有效期內居住證的本鎮常住人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救助金:
(一)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意外傷害,生存與生命受到嚴重影響,或者患疾病造成家庭處于困境的;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2倍以內的;
(三)按中山市文件要求審核的鎮公共服務辦公室認定的雙低家庭、市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重度殘疾人的子女或重度殘疾人學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的子女,存在難以支付學費的情況。
第九條 鎮政府確認有特殊困難的非本鎮戶籍人口。
第十條 申請
醫療救助申請和困難救助申請每人每年度申請次數不超過兩次,每次申請時間間隔不得少于六個月;助學救助申請每人每學年申請次數為一次。
醫療救助金的主要計算依據是申請救助的醫療費用票據。醫療救助申請應提供有效的醫療費用票據(自申請救助當日起計至過去一年內的醫療費用票據),非首次申請救助應提供首次救助后至再次申請救助當日的醫療費用票據(如首次申請救助未提供的醫療費用票據可以在第二次申請救助中提供,有效時間仍為一年內),醫療費用票據不能重復提供。
申請救助需資料:
(一)醫療救助申請提供資料
1.填寫《中山市坦洲鎮紅十字會救助申請表》(一式兩份),并經村、社區或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
2.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資料復印件:戶口簿(所有家庭成員)、身份證(正反面)、出院診斷書或疾病證明、廣東省醫療收費票據、其他醫療票據(需提供醫保結算單)、活期存折、銀行卡或社保卡(一般為坦洲鎮開戶的農商銀行);
3.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收入證明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4.申請人若為低保、低收入、殘疾、特困、優撫對象、復退軍人,需提供相關證件的復印件;
5.申請人若為外市戶籍人員,需提供有效期內的坦洲鎮居住證;
6.其他應該補充提供的材料。
(二)困難救助申請提供資料
1.填寫《中山市坦洲鎮紅十字會救助申請表》(一式兩份),并經村、社區或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
2.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資料復印件:戶口簿(所有家庭成員)、身份證(正反面)、證明申請人實際困難的材料(如:村、社區或單位開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等);因病申請臨時困難救助提供資料詳見(一)醫療救助申請提供資料復印件;
3.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收入證明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4.申請人若為低保、低收入、殘疾、特困、優撫對象或復退軍人,需提供相關證件的復印件;
5.申請人若為外市戶籍人員,需提供有效期內的坦洲鎮居住證;
6.其他應該補充提供的材料。
(三)助學救助申請
1.填寫《中山市坦洲鎮紅十字會救助申請表》(一式兩份),并經村、社區或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
2.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資料復印件:戶口簿(戶主頁和個人頁)、身份證(正反面)、低保或低收入證、殘疾證、中山市優撫對象優待證、活期存折、銀行卡或社保卡(一般為坦洲鎮開戶的農商銀行);
3.在校證明;
4.在讀學年的學費收據;
5.其他應該補充提供的材料。
(四)坦洲鎮政府重點幫扶項目
1.填寫《中山市坦洲鎮紅十字會救助申請表》(一式兩份),并經重點幫扶項目的負責單位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
2.需提供以下資料復印件:戶口簿(戶主頁和個人頁)、身份證(正反面)、低保或低收入證、殘疾證、中山市優撫對象優待證、活期存折、銀行卡或社保卡(一般為坦洲鎮開戶的農商銀行);
3.其他應該補充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受理
(一)對于申請人遞交完整的申請材料,鎮紅十字會經過初步審核后,進行入戶走訪調查,入戶調查的內容包括申請救助的事由、家庭經濟狀況及求助需求等。
(二)原則上救助申請理由只限于25類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個人或家庭經濟困難等情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
2.申請人不能提供其困難的相應資料;
3.非中山市民政局核準認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提供的醫療發票自付和自費的總金額按相應救助比例計算后,救助金額不足500元的;
(四)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鎮紅十字會匯審小組審批通過。對于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由鎮紅十字會在10日之內電話通知申請人或所屬村(居)、單位,并說明理由。
(五)救助人員的名單、救助金額須在相關的村、社區或單位、鎮紅十字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無異議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申請人(公示期間若出現對申請人有異議的,經核實后,取消申請人該次申請資格)。
(六)確需緊急救助的,由鎮紅十字會匯審小組審批通過,并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符合第十、第十一條規定的救助對象,根據申請人的境遇、困難程度、傷病情況等按下列標準給予救助
(一)醫療救助
1.本鎮低保、低收入家庭對象因患有重特大疾病經醫療救助之后生活還存在困難的,個人自付部分和自費部分在“一站式”結算救助后剩余的部分每次可以按80%進行救助,每次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全年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0元。
2.因患有重特大疾病造成巨額醫療費支出,經醫保報銷后仍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每次按照醫療費用個人自付和自費部分的15%給予醫療救助,每次救助金額不超過2500元,全年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
(二)困難救助
1.因自然災害造成家庭臨時生活困難,申請人應提交財產損失證明,視其實際困難程度,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次性發給個人不低于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救助金。
2.因交通意外傷害造成生活困難,申請人應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按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的15%給予救助,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500元。
3.因刑事、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內家庭臨時困難,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和證據資料,一次性發給個人不低于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救助金。
4.因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突發疾病等原因對家庭造成影響,導致生活困難,視其實際困難程度,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次性發給個人不低于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救助金。
(三)助學救助
1.本鎮雙低家庭的在讀學生申請助學救助,按其就讀的學校和學年給予助學救助,高中、中專每一學年救助人民幣5000元,大專以上每一學年救助人民幣10000元。
2.本鎮重度殘疾人的子女或重度殘疾人學生、重點優撫對象的子女申請助學救助,經審定,按其就讀的學校和學年給予適度助學救助,高中、中專每一學年救助人民幣3000元,大專以上每一學年救助人民幣5000元。
(四)超出上述條款救助標準的申請,視其實際情況審定救助方式及限額,由鎮紅十字會理事會提出意見,提交坦洲鎮紅十字會會長同意后報鎮政府審批實施。
(五)為特殊困難者組織的專題募捐活動救助行動必須嚴格限制并取得市紅十字會審批。
(六)對流浪人員的臨時救助,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視實際困難情況(程度)每次救助人民幣50-100元,每年度救助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三條 審批辦法
(一)設立坦洲鎮紅十字會匯審小組。由鎮紅十字會4人、鎮公共服務辦3人、殘聯1人,退役軍人事務中心1人,每月定期召開審批會議。
(二)每宗救助個案,由坦洲鎮紅十字會組織審議,擬定發放金額后,由坦洲鎮紅十字會匯審小組審批。
(三)坦洲鎮紅十字會每年末將本年度救助金發放情況列表向鎮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
(四)申請人申請紅十字會醫療救助,不能同時申請臨時困難救助。
(五)因坦洲鎮重點幫扶項目需要使用坦洲鎮紅十字會資金的,由重點幫扶項目的負責單位擬定資金使用方案,提交鎮政府審批通過后報鎮紅十字會,由坦洲鎮紅十字會理事會審議后,劃撥資金。
第十四條 在調查、審批、發放救助款或物資時,坦洲鎮紅十字會應做到手續完備。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接受捐贈款物、申領、審批的每個環節,必須有相應的文字資料和憑證,包括轉賬憑證、銀行匯票、接收收據、求助申請表等。所有資料要全部收集、歸檔、入賬并妥善管理。
第十六條 坦洲鎮紅十字會接受組織和個人捐贈款物后,依法向捐贈者開具廣東省財政廳印制的統一收據,并給予登記及公示。
第十七條 坦洲鎮紅十字會應加強對本級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定期向理事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同時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坦洲鎮紅十字會每年應對救助金使用的資料進行整理、統計、建檔、并對部分受惠得助者進行回訪、聯系,征詢意見。同時,應對本會的人道救助工作做出全面的總結材料及報表,向市紅十字會及本會理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救助款物的接收、發放、領取應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會計賬由鎮財政分局負責代理記賬,接受鎮紀委監督、審計,同時接受第三方審計,審計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本救助管理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上條款由鎮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附件:
1.重大疾病釋義
2.重大突發事件釋義
附件1
重大疾病是指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所規定的25類重度疾病,具體包括如下: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腦中風后遺癥--永久性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7.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8. 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
9、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1. 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永久性功能障礙;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3.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14.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癱瘓--永久完全;
16.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腔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18.嚴重腦損傷--永久性功能障礙;
19.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0.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 20%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 12 個月;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須開腔或開腹手術。
附件2
重大突發事件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的四類突發緊急事件,具體包括如下: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