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順利推進我鎮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工作,根據《中山市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入學管理辦法》(中府〔2024〕24號),結合我鎮流動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員子女的積分入學管理活動。本細則所稱流動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并持有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等處在有效期內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三條積分入學根據流動人員參加積分累積的分值和當年度本鎮義務教育起始年級(即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的可供學位(含政府購買民辦學位,簡稱“公辦學位”)數量,合理確定當年積分入學準入最低分值(簡稱“積分入圍”)標準,并按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安排流動人員子女享受義務教育公共服務。
第四條 積分入學工作堅持居住證為主要依據,遵循“市級統籌、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采取“個人自愿申請、分鎮街受理、統一平臺操作”的管理模式,實行網上申請、查詢、審核、評分、排名、公示等“一門一網式”服務。
第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使用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管理系統(簡稱“積分入學管理系統”)開展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核查評分等積分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在市政府和市教體局的統一領導下,鎮政府負責積分入學管理工作。鎮教體文旅局負責方案制定、組織協調、統籌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鎮按照市的要求,協助提供數據對接和數據共享服務。鎮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誰負責、誰審核,誰評分、誰解釋”的原則,認真做好積分項目審核、評分及解釋工作。
第七條鎮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積分入學及經費保障工作。
第八條在宣傳文化服務中心一樓初心堂設立積分入學管理窗口,負責政策咨詢、申請指導、資格初審、復核、積分匯總、積分確認、積分公布等工作。
第三章 積分規則
第九條 積分項目由市級共性項目和鎮街個性項目組成,總分值800分。其中,市級共性項目分值200分,鎮街個性項目分值600分。市級共性項目積分和鎮街個性項目積分之和即為申請人的總積分值。
第十條 市級共性項目設“居住證”“住房公積金”等兩項,坦洲鎮個性項目設房產情況、表彰獎勵等九項,具體的積分按附件1和附件2進行計分。
第四章 積分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及其子女戶籍均不在中山市轄區的,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積分入學。
(一)申請人須在中山市轄區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且積分入學網上報名時必須在居住證簽注的有效期內。
(二)申請人的子女須符合中山市2024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的適齡條件,且未曾入讀小學或初中。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向其有效居住證上的現居住地址所在鎮街申請積分入學,也可以向申請人或其配偶的房產證地址所在鎮街申請積分入學,且只能選擇一個鎮街作為申請地。申請人有多個子女同年申請入學的,只需申請一次積分。積分當年有效,且只限于義務教育起始年級新生入學。
第十三條 一個家庭只能選擇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其中一方作為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積分入學管理系統進行報名,報名時須一次性提交所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積分報名
第十四條 積分入學采取網上申報,積分入學報名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具體申請時間以市教育體育局當年公布為準。參加積分入學申請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登錄“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管理系統”進行報名。報名所需要材料如下:
(一)身份證明:申請人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
(二)有效期內居住證:《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
(三)子女關系證明材料: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或法律認可的親子鑒定報告等。父母雙亡或父母喪失監護權,隨其他法定監護人生活,需在本市申請積分入學的,須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護證明。屬合法的收養子女,須提供收養登記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請參照附件1和附件2“所需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提交申請信息后,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申請人不能再對積分信息修改或補充。報名時間截止后,不再受理積分入學申請。
第六章 審核評分
第十六條?管理窗口在收到申請人提交完整申請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其資格條件和材料規范進行初步審核。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缺失,退回給申請人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初步審核日期從收到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計算。初審通過的,設為申請人符合資格條件,同意受理申請,并在積分入學管理平臺注明初審通過。
第十七條 管理窗口完成初審后馬上提交給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評分,相關職能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評分。其中公安部門負責居住證信息核查評分,同時協助教育部門審核戶籍身份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含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的核查評分。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信息的核查評分;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信息的核查評分;其他部門根據要求在職責范圍內做好信息核查評分工作(參照附件1和附件2)。
第十八條 管理窗口在收到相關職能部門提交的審核評分后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積分匯總,匯總時必須進行積分準確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檢查,確保積分無誤。
第七章 積分確認和排名公示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可以在積分查詢有效期內登錄積分入學管理系統查詢個人積分情況。確認無誤后,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確認。如對積分有異議,可以提出積分復核申請。申請人不按時進行網上確認的,視為對積分無異議,系統自動確定積分。
第二十條 積分入學管理窗口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將復核結論告知申請人。復核過程中,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復核期結束后,系統將自動確定申請人最終積分。
第二十一條 積分確認后,按積分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名。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申請人市級共性項目合計得分、市級“居住證”項目得分、市級“社會保險”項目得分、市級“住房公積金”項目得分,由高到低確定排名先后順序。如仍然無法確定排名順序時,則通過鎮內確定的形式進行排名。
第二十二條 排名結果坦洲政府網公示10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的監督。公示期內如接到群眾反映和舉報,經核查屬實后,按實際情況修訂積分結果和排名。
第八章 入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向社會公布積分入學的學校名單和服務區域;根據本鎮實際情況科學測算積分入學學位指標數(簡稱“積分指標”),合理劃定2024積分入圍標準,報市教育體育局同意后,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確定積分入圍名單,統籌安排入讀學校。申請人憑積分入學通知辦理入學手續,不服從入學安排或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讀資格。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偽造或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一經發現,不予納入積分入學管理,已取得入學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六條 積分入學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等部門應組織對積分入學工作進行督查。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規定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外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和本市、本鎮戶籍人員子女不適用于本辦法。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教育優待政策的人員子女(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可按照相應的入學優待政策申請入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中府〔2020〕2號)、《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實施細則》(中府辦〔2020〕1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市級共性積分項目計分標準
2.坦洲鎮中小學積分入學鎮級個性項目計分標準
中山市坦洲鎮積分入學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
2024年3月8日
附件1
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市級共性積分項目計分標準
(滿分200分)
附件2
坦洲鎮中小學積分入學鎮級個性項目計分標準
(滿分6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