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嗎?
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社保不屬于單位的福利待遇,而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履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繳納。
問: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會有什么后果?
答:(一)《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