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市裁量權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內容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我市包容審慎監管工作的深入開展,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有效防范執法風險,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內,細化裁量標準,壓縮裁量空間,為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精準執法提供有力支撐,避免執法的隨意性、任意性。我局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及我市實際,修訂并形成《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修訂了自由裁量表、依法不予實施行政處罰清單、新增了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清單、從重、從輕處罰范圍、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制度、執法觀察期制度。
二、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二)地方性法規、規章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三)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裁量標準制定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要求,本次修訂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合法行政原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嚴格限定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二是綜合裁量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結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后果等相關因素。三是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四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權規定,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五是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時,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公示制度,并創新配套信用評價監管機制及其他管理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二)量罰基準。主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當事人同類違法行為次數;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