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1年6月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十五屆 134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6月30日正式公布,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入法治化新階段。《辦法》的實施意味著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由“倡導”變為“要求”,讓垃圾分類成為一種習慣,更成為一種義務。
《辦法》對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予以明確,針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章制度缺乏系統性設計和硬性約束,導致出現部門職責不清、分類設施不足、分類參與率低、先分后混等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前瞻性的制度設計,為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辦法》按照國家和省關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要求和標準,在充分吸收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等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山實際,對相關規定進行了創新和優化。
《辦法》共分為六章四十七條,按照總則、分類管理、規劃與建設、監督管理與促進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的立法思路,涵蓋垃圾分類全過程全鏈條管理,從落實管理主體責任、推動群眾習慣養成、加快分類設施建設、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入手,加快構建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長效機制,全方位、多維度推動我市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實。
一、出臺背景
一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垃圾分類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二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垃圾分類工作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重要舉措。三是加快推進我市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現實需求。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三、職責分工
政府主導: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協調處理重大事項;對部門以及鎮街進行考核評價,并實施激勵約束。
部門統籌: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屬地分工:鎮街負責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協同推進:市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商務、發展改革、教育體育、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四、生活垃圾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電池、家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可以插入分類目錄)
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管理責任人的確定
1、城鎮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街巷等,委托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負責;沒有委托物業管理且沒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2、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3、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4、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5、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6、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和天橋、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綠地、旅游景區、港口碼頭及港池水面、河流湖泊及其水面等公共場所、公共建筑的管理范圍,由實際管理人負責;
7、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8、各類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負責。
(二)管理責任人的職責
1、建立并落實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制度內容應當包括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以及公布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情況;
2、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協調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3、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標準,按照標準規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投放點和收集站,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整潔完好、正常使用;
4、明確各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時間、地點,并組織責任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設定固定投放時間的,應當同時明確誤時投放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5、監督檢查垃圾分類行為,對不符合要求的投放行為和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6、將已分類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
六、分類投放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指定投放點,還可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廚余垃圾應當在指定時間段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的,應當破袋投放,并將收納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收集容器的標識分類投放;
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廢棄綠植應當將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進行分離,分別投放至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投放點或者預約回收單位收集。
廢棄沙發、衣柜、床等體積較大的生活垃圾,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單位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
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按照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七、分類收集
(一)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廚余垃圾還應當在指定投放時間段結束后立即密閉存放,并在十二小時內清運;
(三)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通知相關回收單位或者個人上門回收。
(四)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收集,并運輸至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點。
八、分類運輸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等要求分類運輸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運輸路線應當避開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使用符合標準的運輸車輛密閉運輸生活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運輸車輛應當保持整潔,并標明運輸垃圾類別的標志;
(四)不得混合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站點或者處理設施;
(六)不得擅自跨市轉移生活垃圾。
九、分類處理
(一)處理方式
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體積較大的生活垃圾應當先拆分,再按照前款方式處理。
鼓勵農產品市場、商場、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廚余垃圾。
農村地區可在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產沼、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處理廚余垃圾,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納入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
(二)處理規定
1、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2、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處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處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3、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接收處理的生活垃圾種類和數量,并定期將相關數據報送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5、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正常運行,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棄、廢渣等;
6、制定應對設施故障、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十、規劃與建設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編制本市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標準要求,配套建設該工程范圍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設施,達到規劃設計要求。
已建工程和現有生活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專項規劃和有關標準規范組織設置或者改造。
十一、社會監督
(一)投放督導員制度
鎮街政府根據需要安排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志愿者和住宅區居民等擔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引導居民按照規范投放生活垃圾。
(二)社會監督員制度
鎮街政府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成員中應當包括居(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十二、宣傳教育
學校、幼兒園應當按照市教育體育主管部門要求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應當結合工作職責和業務范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
鼓勵公益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示范等活動。媒體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公益宣傳。
十三、激勵措施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技術創新,支持先進技術、設備、材料和工藝的研發、引進和應用。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依法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工作。
建立引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行業發展和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激勵機制,引導單位、家庭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建立健全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有利于促進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十四、源頭減量
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產生生活垃圾,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組織應當發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示范作用,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集中用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避免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十五、法律責任
(一)未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的,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