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我局對2016年實施的《中山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新修訂的《中山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1月28日
中山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推動構建現代鄉村產業體系,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鄉村振興,參照《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觀光農業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實行動態管理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可享受中央、省和市各項農業龍頭企業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六條申報條件及標準:
1.組織形式。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登記注冊時間滿1年以上,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觀光農業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及農產品專業(綜合)批發市場等。
屬于我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控股的企業,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獨立核算的,在控股企業允許的情況下,可單獨申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
為鼓勵我市農業企業積極利用外地資源開展跨區域經營,在我市設立的母公司可與市內外的子公司合并報表申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
2.主營業務。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對農產品銷售收入(交易額)超過2億元的企業,經市農業農村局審定后,對涉農收入占比不作要求。
3.經營狀況。企業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守法經營、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4.企業類型。按照企業的主業特征,劃分為農產品生產型、農產品加工與流通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型、涉農產業型等四種類型農業龍頭企業。
5.認定標準。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指標詳見附件),從企業的規模、信用、帶動力和競爭力等方面進行評分,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對象。
第七條 申報程序:
申報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向所在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屬農業企業直接向市農業農村局申報。
2.各鎮街農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
第八條 認定程序:
1.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按照認定標準進行評分并出具審核意見,征求市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稅務、供銷社、人民銀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單位意見。
2.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征求意見情況確定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并在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報請市政府批準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3.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由市農業農村局向社會公布,并以市農業農村局名義授予“中山市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九條 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年度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出有進、優保劣汰。
第十條 日常監測: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管理,采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協調解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鎮街農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測中發現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存在經營問題、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要及時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報告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并報請市政府確認后,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一條年度監測:
實行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年報制度。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每年按規定時間,通過廣東省農業產業化管理系統填報企業運營情況相關數據。逾期不報視為年度監測不合格,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二條 定期監測:
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序執行。監測結果由市農業農村局報請市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連續兩次監測合格的,下一監測周期免予監測。
我市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在3年監測期內已由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監測的,可不再納入市級監測范圍。
第十三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須書面報告市農業農村局并提交變更材料。如不影響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要素的信息變更,該企業可繼續享有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并從查實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農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4.排放污染物不達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后仍排污不達標的;
5.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6.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7.市農業農村、財政、審計等部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
8.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9.其產品在部、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10.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11.有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山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中農〔2016〕1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