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 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 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
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審批核準信息 | 招標內容、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估算金額、招標事項審核或核準部門。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負責管理的部門分別公開 | ■政府網站 ■管理部門網站 | √ | √ | ||
2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資格預審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3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4 | 中標候選人公示 | 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5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中標結果 | 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人名稱、中標價、工期、項目負責人、中標內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6 | 合同訂立信息 | 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款、簽約時間、合同期限。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合同當事人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7 | 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建設單位、承包人、項目完成質量、期限、結算金額、合同發生的變更、解除合同通知書、違約行為的處理結果。 | 鼓勵及時公開 | 合同當事人 | √ | √ | |||||
8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9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10 | 暫停、終止招標 | 招標人名稱、招標項目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本項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標暫停或終止原因、聯系方式、其他事項。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 | √ | ||||
11 |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 《行政處罰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負責管理的部門分別公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 | √ | |||
12 | 辦事指南 | 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材料、辦理地點、辦理機構、收費標準、辦理時間、聯系電話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的通知》 | 及時公開 |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 | √ | |||
13 | 政府采購信息 | 終止公告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采購編號,采購方式;采購項目終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14 | 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 | 采購對象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滿足項目需要的所有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采購對象的數量、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采購對象的驗收標準等。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 | 及時公開 | 采購人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15 | 公共服務項目驗收結果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編號,合同編號;履約供應商名稱;驗收單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 采購人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16 | 政府采購信息 | 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公告 | 相關當事人名稱及地址、投訴涉及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投訴事項或監督檢查主要事項、處理依據、處理結果、執法機關名稱、公告日期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 | 財政部門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17 | 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公告 | 集中采購機構名稱、考核內容、考核方法、考核結果、存在問題、考核單位等。 | 同上 | 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 | 財政部門 | √ | √ | ||||
18 | 國有產權交易信息 |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 |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轉讓方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 | √ | ||
19 | 國有產權交易信息 |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信息披露 |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條件、轉讓底價;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轉讓方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 | √ | ||
20 |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公告 | 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產權交易機構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 | √ | |||
21 | 國有產權交易信息 | 國有企業資產轉讓信息披露 | 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轉讓底價、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 轉讓方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 | √ | ||
22 | 國有企業資產轉讓成交公告 | 交易標的名稱、評估價格、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產權交易機構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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