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山發五金噴涂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你司屬上述情形(一),我局擬注銷你司持有的《排污許可證》(編號:91442000315126898P001P)。
我局依法將《中山市生態環境局排污許可證擬注銷通知書》向你司進行告知,但因無法與你司取得聯系,也無法通過郵寄等送達方式向你司送達,我局通過本公告向你司送達(擬注銷通知書內容詳見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天即視為送達。
你司如對上述擬注銷決定有異議,可在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要求、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要求、陳述申辯權利。
特此告知。
附件:中山市生態環境局排污許可證擬注銷通知書(中山市山發五金噴涂廠)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