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中神灣執(zhí)罰字〔2023〕30號)
當事人:柯利軍
居民身份證:420**********57211
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五峰鄉(xiāng)花瓶溝村
因你實施了“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我單位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的規(guī)定,我單位于2023年6月18日對你送達了《中山市神灣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神灣執(zhí)聽告〔2023〕30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我單位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圓整(¥30000.00)。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工商銀行等12家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因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山市神灣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神灣執(zhí)罰字〔2023〕30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你可到我單位領取本決定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聯系人:嚴女士、雷先生
聯系電話:0760-86605880
單位地址:中山市神灣鎮(zhèn)神灣大道北4 號
中山市神灣鎮(zhèn)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