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跨周期調節進一步穩外貿的意見》(國辦發〔2021〕57號)精神,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行動方案》(粵發〔2021〕11號)、《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中山委字〔2021〕4號)要求,支持企業擴大進口,鼓勵企業提質升級,進一步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現結合近年以來我市外貿運行形勢特點,以及結合2021年政策兌現的實際使用情況,我局對《中山市商務局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實施細則》(中商務貿字〔2021〕93號、中商務規字〔2021〕3號)進行修訂,形成了《中山市商務局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修訂了“第四條 支持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支持內容。
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22業務年度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入庫申報指引的補充通知》(粵商務貿函〔2022〕197號)文件精神,將“小微企業類”的名稱調整為“普惠平臺類”,并根據“普惠平臺類”定義,將“上年度出口額在300萬美元(含)以下”修訂為“上年度出口額在600萬美元(含)以下”。
?。ǘ┬抻喠恕暗谖鍡l 鼓勵進口”項目的扶持對象、內容及標準。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跨周期調節進一步穩外貿的意見》(國辦發〔2021〕57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行動方案》(粵發〔2021〕11號)、《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中山委字〔2021〕4號)中提出的“支持企業擴大先進技術、重要裝備、關鍵零部件、優質消費品進口,吸引全球優質商品和要素推動國內供需平衡暢通?!保约鞍l揮好我市獲批允許藥品進口口岸平臺政策紅利。加之受疫情影響,原政策條款針對性、實效性待完善,資金效益未發揮。為此,對該條款的扶持對象、內容、標準進行了修訂,對象由“進口創新平臺企業”調整為“開展過進口業務的企業或委托開展進口業務的企業”,內容由“提供進口公共服務費用”調整為“對進口優質商品、藥品、目錄商品等產品的進口金額進行貼息扶持”。對象調整后,扶持主體更加明確,內容標準調整后,更具針對性、實效性,更能推動我市積極融入“雙循環”發展新格局,優化我市貿易結構,助推產業升級。
(三)在“第六條 鼓勵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中增加對“線下境外代參展模式”的扶持對象、內容及扶持標準的說明。
自2020年初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球各境外展會不同情況出現取消或延期的情況,受疫情持續影響,境外展會舉辦形式也在不斷調整和變化,從最初的線下轉為線上,再由線上轉為線上線下相結合(即代參展模式),為幫助企業適應境外展會變化,支持企業利用多種參展形式拓展國際市場,根據《關于做好“粵貿全球”廣東線下境外國際性展位有關工作的通知》(粵商務貿函〔2022〕117號)、《關于做好“粵貿全球”廣東線下境外“代參展”工作的補充通知》(粵商務貿函〔2022〕158號)等相關要求,擬對組織參加線下境外“代參展”展會的展覽組織者、參展企業給予扶持。如扶持對象已獲得省級扶持,則在省級扶持基礎上,按照配套且不超過企業實際參展費用給予企業參加線下境外“代參展”展會的扶持。
(四)新增“第七條 鼓勵企業提質升級”項目
根據《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中山委字〔2021〕4號)中提出的“培育出口領軍企業。實施外貿企業培育工程。支持企業積極申請海關AEO高級認證,降低企業運行成本,幫助更多企業獲得國際互認優惠。”要求,為全面落實并配套制定相應措施,擬新增“第七條 鼓勵企業提質升級”項目,鼓勵外向型企業提升海關信用等級以及參與海關AEO高級認證復核,降低企業升級成本,更好地享受通關便利度,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ㄎ澹﹦h除原則第十九條相關條款。
鑒于《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項目)實施細則》中的“出口信保扶持項目”與《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疫情穩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的“加大企業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相對應,加之“穩企安商”政策現已逾試行時期,故對此條作刪除。
?。┬抻喌诙畻l,確定實施時間及廢止原文件。
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第十四條規定,規范性文件在發布時不立即施行將有礙于規范性文件實施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商務貿字〔2021〕93號)、(中商務規字〔2021〕3號)同時廢止。本實施細則印發前或以支持年度為單位發生的項目,按照《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貿易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商務貿字〔2021〕93號)、(中商務規字〔2021〕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