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險公司: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號)等文件要求,現就做好2024業務年度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資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內容
(一)“企業類”項目。鼓勵在我市登記注冊的外貿企業,向已備案從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以下稱“出口信保”)的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投保“一般企業類”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對企業實際繳納的保險費給予一定比例支持。
(二)“平臺類”項目。鼓勵保險公司對2023年出口額1000萬美元(含)以下的外貿企業定向開展出口信保“普惠平臺類”服務,擴大普惠平臺覆蓋面,對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費給予支持。出口信保相關產品定義見附件1。
二、支持時間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保險費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三、支持標準
(一)“企業類”項目。按企業2024年實際繳納保險費給予不超過30%的支持,單個企業最高支持500萬元。
(二)“平臺類”項目。對保險公司墊付的通過“單一窗口”投保的普惠平臺保險費給予全額支持,支持金額不超過承保企業2023年出口額的0.048%。
四、申報程序和材料
(一)申報程序
1.“企業類”項目。
請各保險公司梳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所發生的項目,以保險費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按以下要求報送:
(1)1-7月申請保險費入庫金額應按照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政策標準準確計算;
(2)提前預估8-12月入庫金額(需有測算依據);
(3)請各保險公司于6月26日前報送本年度資金概算至我局,并于8月2日前填寫附件2將入庫金額函復(含電子版及蓋章版)我局。
2.“平臺類”項目。
由符合條件的省一級保險公司在2024年6月26日前上報資金概算至省商務廳,于8月10日前填寫附件2中“平臺類”項目入庫明細表并上報省商務廳,于2025年1月31日前向省商務廳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存在問題而導致無法享受財政資助的,責任由各單位自行承擔。
附件:1.注意事項
2.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入庫明細表
中山市商務局
2024年6月5日
(聯系人:商務局貿促科陳澤杰,電話:89892855)
附件1
注意事項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相關定義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支持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2〕785號),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指保障信用期間在1年以內,最長不超過2年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有條件、有意愿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法開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首次開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應在開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法人機構對口監管的機構監管部門或銀保監局。
本通知中,“一般企業類”保險產品是指“普惠平臺類”以外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包括中國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小企業綜合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小企業綜合保險(小微企業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特定合同保險A款”“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特定合同保險B款”“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特定合同保險C款”“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銷售風險保險”“跨境電商出口政治風險保險”“跨境電商出口平臺支付風險保險”,中國人保的“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中小企業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險”,太平洋保險的“出口貿易信用保險(短期)”,平安產險的“出口貿易短期信用保險”,大地保險的“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中銀保險的“出口貿易短期信用保險”,京東安聯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的“出口貿易信用保險(短期B款)”,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的“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等。“普惠平臺類”保險產品是指在上年度政策支持的出口額在600萬美元(含)以下企業基礎上,擴展增加對出口額在600萬-1000萬美元(含)的中小企業提供支持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包括中國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小企業綜合保險(小微企業適用)”、中國人保“小微企業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太平洋保險“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等,上述產品需通過“單一窗口”投保/續轉。
上述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末向省商務廳報送出口信保承保情況(含當年新簽或者續保的企業清單)。對于在2024年度首次開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按要求向監管機構報備的保險公司,應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將報備情況,以及“一般企業類”和“普惠平臺類”保險產品介紹、保險方案報廣東省商務廳備案。
二、“企業類”項目注意事項
(一)發票方面
1.保險費發票應在2024年1月至12月的規定申報期內;要剔除申報期外發票。
2.保險費發票復印件上關鍵信息(含發票開具日期、發票金額、發票抬頭名稱)應清晰完整,如無法辨認的,需用簽字筆注明清楚,并加蓋公章。
(二)重復投保情況
對企業就同一保險標的重復投保并同時申報資金的,取消企業當期該保險標的資助資格。同一企業存在兩條及以上投保申請明細,若為不同標的且保險單有效期不重疊,均可申報。
(三)核實投保企業存續情況
在簽訂保險單時,保險公司務必嚴格核實投保企業存續情況。對于保險單生效日后、提交申請材料前已經注銷(保險單年度失效日在企業注銷日后)的企業,由于保險單生效后保險公司已承擔一定期間風險,因此按照保險單生效日至企業注銷日的保險單存續期間計算資助金額,即:應資助金額=實繳保險費金額÷365×存續期間×資助比例。存續期間按照保險單生效日(含當天)至企業注銷日(含當天)的天數計算。因上述原因導致保險費發票修改重開的,以首次發票開具時間為準。
三、“平臺類”項目注意事項
(一)審計監督責任
保險公司應選取獨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專項審計,確保保單、發票、應收款、企業存續情況等統一。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申報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檢查,配合做好資金績效評價、經驗總結等工作。省商務廳對申報單位的經營情況、內部管理、工作流程開展現場核查。
(二)保險責任
為保障投保“普惠平臺類”保險產品的企業權益,符合投保“普惠平臺類”保險產品條件的企業確認投保意向、且經保險公司審核同意的,在“平臺類”項目支持資金到賬前,保險公司可以向“普惠平臺類”企業出具并生效保險單。保險公司自保險單約定的保險單生效日起承擔保險責任,“平臺類”項目支持資金到賬前發生保險責任損失的,保險公司按照內部相關規定對案件進行處理,并承擔保險合同義務。
(三)匯率
折算匯率以本申報指引正式發文當天中國銀行的美元中間價折算為美元金額,主要用于換算“平臺類”項目資助額上限。
附件2
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入庫明細表
填報單位(蓋章): 單位:人民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