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24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轉型升級事項)申報指南的通知》(粵商務管函〔2023〕187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動外貿轉型升級基地(以下簡稱外貿基地)建設高質量發展,助力我市外貿穩規模優結構,現將2024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轉型升級事項)申報指南通知如下:
一、支持對象及條件
2024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轉型升級事項)支持對象為我市經國家商務部、省商務廳認定并已公布的外貿基地(詳見附件1),以及為我市外貿基地高質量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一)項目實施單位在中山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申報項目相應業務資格。營業執照具有與申報項目相應的經營范圍或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相應的資格核準。
(三)申報項目的服務對象應為外貿基地對應的產業,且項目與外經貿高質量發展直接相關。
(四)項目實施單位的財務狀況可以保持項目持續運作。
(五)項目實施單位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六)項目實施單位正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調查的不予支持。
(七)申報提質增效示范基地的,外貿基地近三年來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案件、環保和安全生產事故,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外貿基地商務主管部門在管理和使用上一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不存在虛報、擠占、截留、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支持內容及標準
2024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轉型升級事項)對產業鏈完善、外向程度高、發展態勢好、產業集聚能力強的外貿基地擇優給予支持;對組織外貿基地企業抱團開拓市場的項目實施單位予以支持;對開展外貿基地區域品牌建設、提升基地特色產業知名度和競爭力的項目實施單位給予支持;對推動基地數字化轉型集成服務平臺的項目實施單位給予支持。具體如下:
(一)提質增效示范基地建設。
圍繞貫徹落實《廣東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1-2025年)》,推進培育“十百千”外貿基地,建強外貿基地特色產業鏈,引導外貿基地數字化轉型,推動產業貿易深度融合、提質增效,提升外貿基地國際競爭力,主要包括支持培育外貿基地鏈主型企業,促進外貿基地穩鏈強鏈延鏈;推動建設貿易數字化服務平臺,加快外貿基地數字化轉型;支持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開展外經貿對接交流活動;做強供應鏈管理平臺,提升公共服務質量等。每個提質增效示范基地項下的申報項目不超過5個,不少于2個,每個申報項目2023年符合規定資金投入不低于100萬元。
提質增效示范基地由各外貿基地鎮街商務主管部門自愿申報,將由省商務廳通過專家評審,確定分檔支持名單和金額,每個外貿基地支持金額下限為10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原則上不超過各市申報總金額。重點鼓勵縣域外貿基地帶動當地發展有特色、有優勢的外向型產業。對在國家商務部、省商務廳組織的考核(綜合評估)中被評為轉型升級成效明顯的外貿基地,予以加分支持。
(二)支持基地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1.組織基地企業抱團參展。對外貿基地工作站組織外貿基地企業抱團參加線下國際性展會,或其他單位組織外貿基地企業抱團參加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支持、發動的線下國際性展會,參展外貿基地企業不少于8家的給予支持。其中,參加境外展的基地企業不少于8家的,按每場不超過10萬元給予定額支持,參展外貿基地企業超過8家的,每增加1家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支持;參加境內國際展的基地企業不少于8家的,按每場不超過5萬元給予定額支持,參展外貿基地企業超過8家的,每增加1家給予不超過0.5萬元的支持。單場展會最高支持30萬元,每個申報主體最高支持100萬元。
對以基地名義組織參展和進行集體特裝的,按照不超過符合規定投入金額的70%給予支持,每場最高支持40萬元(集體特裝費、公共展位費各20萬元),每個申報主體最高支持100萬元。
2.基地整體宣傳推廣。基地工作站或受外貿基地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委托的相關單位對基地整體進行宣傳推廣,僅含:因對集體商標、原產地標志商標、基地名稱進行宣傳推廣產生的廣告費;因對基地概況、概貌進行宣傳推廣產生的廣告費,按照不超過符合規定投入金額的70%給予支持,每個申報主體最高支持30萬元。宣傳資料內含企業廣告的,或向企業收取費用的不予支持。
(三)外貿基地區域品牌建設。
基地集體商標、原產地標志商標注冊及標準、使用規則制定。對首次在境內、外商標注冊管理部門獲得商標注冊,給予注冊費不超過30萬元定額支持。對在境外增加注冊國或地區的,每增加1個注冊國或地區,給予注冊費不超過5萬元定額支持。對有效期滿商標進行續展注冊的,給予注冊費不超過5萬元定額支持。對已完成集體商標或原產地標志商標標準及使用規則制定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定額支持。區域品牌要突出基地區域特色產業,僅以協會等機構名稱為商標名稱的集體商標不予支持。每個申報主體最高支持100萬元。
以上(一)(二)(三)項的支持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圍繞資金使用方向和內容發生的項目。每個申報主體累計支持金額未達5萬元的不予支持。申報基地和項目已享受中央或省級財政相類似資助的不予支持。
三、申報材料及要求
提質增效示范基地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基地所在鎮街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外貿基地企業抱團參展、開展外貿基地區域品牌建設的申報主體為各項目實施單位。省屬單位按屬地原則申報管理。
(一)應提交的申報材料。
1.提質增效示范基地應提交:
(1)外貿基地所在地鎮街商務主管部門的資金申請報告,以及近三年來外貿基地和申報項目實施單位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案件、環保和安全生產事故等情況的承諾書(附件2)。
(2)2023年外貿基地培育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貿基地培育成效、工作措施、典型案例及獲得的省級以上榮譽。(出臺的規劃方案、政策措施等應提供復印件,政策覆蓋實施期間)
(3)2023年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建設情況統計表(附件3)。
(4)資金需求計劃(以單個基地為單位,附件4)。
(5)提質增效示范基地各申報項目的申報材料(由項目實施單位提供)。原則上1個項目1套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須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②2024年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轉型升級事項)-提質增效示范基地項目資金申請表正本(附件6,加蓋公章);
③項目申報主體符合申報條件的相關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資料、項目建設單位財務狀況可以保持項目持續運作的證明材料(如上年度審計報告)、項目實施的有效證明文件或材料、圖片等;
④2024年外貿轉型升級資金項目票據清單匯總表(附件7),以及項目投入費用的支出證明,包括合同、銀行轉賬憑證、發票等;
⑤為外貿基地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服務協議/合同/清單(蓋章,注明日期)等,服務的企業屬于基地企業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組織外貿基地企業抱團開拓國際市場應提交:
(1)項目實施單位關于申報促進外貿轉型升級專項資金項目的報告。包括每場活動或事項的基本情況、成效及交易量等內容。
(2)項目實施單位符合申報條件的相關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資料、項目建設單位財務狀況可以保持項目持續運作的證明材料、項目建設單位承諾書正本(附件5)。
(3)2024年促進外貿轉型升級項目申請表正本(附件6)。
(4)2024年促進外貿轉型升級資金項目票據清單匯總表(附件7,定額支持的項目不需提供)。
(5)2024年促進外貿轉型升級資金項目定額支持申請匯總表(附件8,非定額支持的項目不需提供)。
(6)開展抱團參展的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體特裝或設立公共展位對基地進行整體宣傳推廣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招展(組展)通知;企業報名資料,如報名表(簽名或蓋章,注明日期);出展證明材料,如參展現場的照片、圖片等資料;組團單位與展覽公司或舉辦單位簽訂的業務合同,或舉辦單位免費為外貿基地提供公共展位或集體特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申請集體特裝費、公共展位費支持的,還應提供項目實際支付所產生的發票或國外費用付匯單等憑證。
(7)外貿基地所在鎮街商務主管部門關于參展企業屬于外貿基地企業的證明材料,或基地參展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8)宣介外貿基地的,還須提交項目實際支付所產生的發票(或國外費用付匯單等憑證)、業務合同、實物或相關圖片。
3.外貿基地區域品牌建設應提交:
(1)項目實施單位促進外貿轉型升級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包括支持事項基本情況、影響及成效等內容。
(2)項目實施單位符合申報條件的相關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資料、項目建設單位財務狀況可以保持項目持續運作的證明材料、項目建設單位承諾書正本(附件5)。
(3)2024年促進外貿轉型升級項目申請表正本(附件6)。
(4)2024年促進外貿轉型升級資金項目票據清單匯總表(附件7,定額支持的項目不需提供)。
(5)2024年促進外貿轉型升級資金項目定額支持申請匯總表(附件8,非定額支持的項目不需提供)。
(6)注冊集體商標、原產地標志商標的,提交集體商標或原產地標志商標注冊證書;對有效期滿商標進行續展注冊的,提交新的商標證書或注冊成功的相關證明。
(7)制定集體商標、原產地標志商標標準及使用規則的,提交集體商標或原產地標志商標標準及使用規則文本及其它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要求。
1.申報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材料。紙質材料一式4份,用A4紙打印,按順序于左側膠粘裝訂成冊。電子數據材料包括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電子數據媒介2份(電子數據需包含蓋章版和可編輯版)。
2.除特別注明的以外,均提供正本復印件,其中相關榮譽證明材料不接受自證材料。
3.申報項目實際發生時間必須在支持期限內,相關票據須實際圍繞項目產生,票據開具時間可在項目實際發生時間前后,不局限在支持期限內。合同、票據等主要外文資料應附中文翻譯。
4.資金申請報告、基地建設情況統計表須加蓋公章,整本材料須加蓋騎縫章。
四、程序及要求
1.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按要求(詳見“三、申報材料及要求”),于1月22日前提交至所在地鎮街商務主管部門(聯系方式和地址見附件11)。
2.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本指南明確的支持對象、支持內容、支持期限、申報要求進行初審,將初審通過項目匯總編制初審意見表(附件9,加蓋公章,可編輯版同步發送至郵箱liuwanying@zsboc.gov.cn)。請于1月26日前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送我局(對外貿易促進科),初審不合格項目及理由應告知相關申報單位。
逾期不予以受理。
五、資金監管及績效管理
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指南明確的支持對象、內容、期限和要求組織申報,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在組織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嚴禁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負面清單(附件10)。同時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督促項目單位按資金使用范圍和有關財務規定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對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及逾期撥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收回相關資金,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三年內停止相關單位(企業)申報專項資金的資格。
附件:1.中山市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名單
2.申報提質增效示范基地承諾書
3.廣東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建設情況統計表
4.2024年度提質增效示范基地資金需求計劃表
5.申報資金項目承諾書
6.2024年促進外貿轉型升級資金項目申請表
7.2024年外貿轉型升級資金項目票據清單匯總表
8.2024年外貿轉型升級資金項目定額支持申請匯總表
9.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表
10.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負面清單
11.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聯系方式
中山市商務局
2024年1月2日
(聯系人:劉婉瑩,8989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