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圖解】《中山市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負責人陪餐辦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負責人陪餐辦法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負責人陪餐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中山市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負責人陪餐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監管,落實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單位食堂管理,有效防范各類單位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集體用餐人員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培育新時代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指導意見》(建市〔2020〕10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中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集體用餐單位是設于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供應其單位員工及服務對象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供餐單位指根據集體用餐單位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工廠企業、建筑工地、托幼機構、校外托管培訓機構、職業教育院校、高校等單位食堂和供餐單位,鼓勵前述單位在提供和采購食堂服務中明確集體用餐單位、供餐單位需遵守本辦法規定實行陪餐。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按國家相關規定落實學校陪餐。
第二章 陪餐要求
第四條 集體用餐單位、供餐單位主動執行本辦法,并實行負責人按照陪餐流程進行陪餐(陪餐流程圖見附件1),切實保障食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 集體用餐、供餐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并實行負責人陪餐制度,成立陪餐小組,制定每月陪餐人員計劃安排表(參考樣式見附件2)。
第六條 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陪餐小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經領導班子同意的中層管理人員組成,組長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集體用餐單位陪餐小組實行輪值陪餐,每餐次至少安排一名人員陪餐,陪餐要在公共就餐地點食用與就餐人員相同價位、菜式的餐食。
第八條 供餐單位每周安排陪餐人員到其服務的所有集體用餐單位,對早餐、午餐、晚餐等不同餐次,分別開展各不少于一次的陪餐。
第三章 陪餐人員職責
第九條 陪餐人員要對所食用餐食的外觀、品味、質量、營養、價格等進行評價,收集用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如實填寫陪餐記錄(參考樣式見附件3)。陪餐小組及時研究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相關意見建議的跟蹤處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材料,每月與陪餐記錄一同整理歸檔備查。
第十條 陪餐人員因故不能陪餐的,及時向陪餐小組組長報告,由陪餐小組組長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員陪餐,并按要求做好陪餐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陪餐人員陪餐時,不得干預單位食堂或供餐單位正常工作,不得擅自以個人名義發布未經本單位同意的陪餐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陪餐人員應互相監督,認真履行職責,對不認真記載陪餐記錄、不及時指出整改問題的,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對發現危害集體用餐人員食品安全的問題未及時制止、出現明顯疑似中毒或感染癥狀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行政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職責
第十三條 集體用餐、供餐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從供餐單位訂餐的集體用餐單位,除執行本單位陪餐辦法外,還需監督供餐單位落實陪餐辦法。
第十四條 集體用餐、供餐單位應在食堂或單位顯眼位置公示陪餐小組及供餐單位陪餐人員名單、陪餐記錄、滿意度調查表和一周食譜等信息。
第十五條 集體用餐單位一旦發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輿情,要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做好應急處置;如涉及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問題,供餐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六條 鼓勵集體用餐單位設立食品快檢室(點),配備相關檢測儀器和耗材,安排人員做好快檢操作、質量控制、問題食物處理和臺賬登記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享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鎮兩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食品安全教育和監督管理,并積極鼓勵和指導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單位食堂管理,執行陪餐辦法,共同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